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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时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27 生效日期: 2008-08-27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医发[2008]15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现就参保缴费时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在校少年儿童和散居婴幼儿参保缴费
  (一)按照《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7〕11号)规定,非在校少年儿童和散居婴幼儿参保缴费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为确保应保尽保,应缴尽缴,现将2008-2009学年度参保缴费期限延长至2008年9月30日。
  (二)凡2007-2008学年度已参保且2008-2009学年度继续参保的人员,采取委托银行扣款方式缴费的,应于9月24日前在用于扣款的银行卡(折)内存入足够的金额。采取现金方式缴费的,应于9月25日前到本人参保的街道社保所办理缴费手续。
  (三)凡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参保的人员,其申请参保的,在2008年9月30日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二、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参保缴费
  (一)自2008年9月1日至9月30日,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应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8〕122号)和《关于做好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参保与缴费工作的通知》(京社保发〔2007〕44号)文件规定,做好2008-2009学年度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
  (二)凡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参保的人员,其申请参保的,由学校和托幼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三、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参保缴费
  (一)凡申请参加2008年度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在2008年9月30日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为方便参保人员,对在9月30日前办理参保手续的,可同时申请办理2008年度和2009年度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二)2008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只办理2009年度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四、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参保缴费
  (一)按照《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参保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凡2008年度已参保且2009年度继续参保的人员,采取委托银行扣款方式缴费的,应于11月24前在用于扣款的银行卡(折)内存入足够的金额。采取现金方式缴费的,应于11月25日前到本人参保的街道社保所办理缴费手续。
  (二)凡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参保的人员,其申请参保的,在2008年11月30日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五、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街道社保所,应按本通知精神,加大参保宣传力度,做好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顺利进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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