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27 生效日期: 2008-08-27
发布部门: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彭水府办发[2008]1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107号)等文件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缴纳行为
  在全县建设领域(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移民、电力、教育、卫生、烟草等项目建设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等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是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举措,对确保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以下简称工资保障金)。对已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从提供的工程担保金中支出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2%的现金。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工资保障金,存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设的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审批手续。工程总承包单位可要求分包单位或劳务企业提供反担保。
  (二)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包或承接项目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可申请集中账户,其缴纳的工资保障金可用于所属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由国家或政府投资的大型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可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存储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工资保障金,建设单位可不再缴纳工资保障金。其项目所涉及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问题,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施工单位负责处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发包的建设工程,各行业主管部门未收取工资保障金而办理了施工许可证,其项目所涉及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问题,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施工单位负责调查处理。
  本文件发布之前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再缴纳工资保障金;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发生拖欠工资情况的,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各按合同价款的2%补缴工资保障金。
  (三)工资保障金按建设项目分级管理的原则存入统一指定开设的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工资保障金账户原则上由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专款专用。开设的工资保障金账户应报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备案。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工资保障金的缴纳和补缴。县财政局、县监察局等部门应对工资保障金账户的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施工企业应凭施工合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保障金缴款通知单,与银行签订《彭水自治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书》)后,将保障金存入专用账户。施工企业凭保障金缴款单、存款证明、《协议书》和其他规定手续,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支付行为
  (一)承包单位应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制定包括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形式、周期和日期等内容的《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全体农民工。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向每位农民工发放用于记录工资发放情况的工资手册。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表应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提倡企业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二)承包单位应当严格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做到工资发放月结月清或按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合同约定中,必须确保当年学校秋季入学前农民工应得工资的足额支付,在春节前结清农民工工资),且每月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施工所在地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三)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与分包单位或劳务企业签订的合同要求,可在支付的进度款金额范围内,将农民工应得的工资直接发放至农民工,也可监督分包单位或劳务企业发放。
  (四)工程完工后,施工总承包企业须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对不再使用的农民工,分包单位或劳务企业必须一次性与农民工结清工资。
  (五)施工企业按约定完成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并确认已全部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可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合同和已经完成且无欠薪的报告,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将该报告转送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该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到项目所在地张贴通告,在通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如没有接到欠薪投诉,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通告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缴纳的保障金连本带息退回缴款单位。
  三、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管理行为
  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县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及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管理、使用和退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项目,仍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执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发〔2004〕76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劳社发〔2005〕46号)的有关规定。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自管辖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确保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顺利实施。要在招标投标、合同备案、施工过程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阶段进行严格把关,在某一环节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得办理下一环节的相关手续。未缴纳工资保障金的建设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对动用工资保障金后未按规定补足的建设项目,其行业主管部门可利用对项目的监管手段进行查处,或责令其停工。属政府投资项目的,县发改委、县财政局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的信息,可暂缓建设资金计划的下达或暂停建设资金的拨付。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把兑现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为重要的信用指标,建立奖惩机制。对经调查核实存在恶意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承包企业,各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期内在我县范围内新发包或承包项目的承包企业,其工资保障金的缴纳比例提高至3%;工程总承包企业将项目分包给正在整改的分包单位或劳务企业的,该项目工程总承包企业缴纳的工资保障金比例提高至3%。
  受到市、县人民政府表彰或被评为“劳动保障诚信企业”,且从未发生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其新开工项目可免缴工资保障金。其他应缴纳工资保障金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自第一次缴纳工资保障金之日起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从第三年起其新开工项目的工资保障金缴纳比例降低至1%。免缴工资保障金或降低工资保障金缴纳比例的工程总承包单位,一旦发生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经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改按3%的比例缴纳工资保障金。
  (三)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或分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总责,分包单位或劳务企业对支付农民工工资负直接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分包单位或劳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
  (四)对在建的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项目,如无正当理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利用对项目的监管手段进行查处,责令其停工,竣工后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此类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将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纳入“不良业主”和“不良施工企业”名单,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其纳入“劳动保障不守法诚信企业”向社会公告。
  (五)完善群众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建立投诉举报案件督查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开欠薪投诉举报电话,完善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制度,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农民工的投诉举报。同时,要在项目施工的主要场地设立拖欠工资告示牌,告知农民工举报单位地址和电话。接到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后,由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和了解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并提出初步解决方案,经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以后,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银行发出划支保障金意见书,扣划施工企业存入的保障金,不足部分从工程发包单位划拨给建设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划。动用的工资保障金由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发放至农民工。扣划保障金后,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通知施工企业、建设单位补足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同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补足工资保障金,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补足保障金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该项目停工。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