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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27 生效日期: 2008-08-27
发布部门: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泰政办发[2008]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建立公平公正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劳动争议调解是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具有及时、灵活和成本低等诸多优点,能够有效减少双方的对立情绪,防止矛盾激化,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复杂化,劳动争议呈逐年递增的态势,一些劳动争议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突出了调解的地位,强调了调解组织的作用,对于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构建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二、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建设,提高劳动争议调解水平
  (一)建立和完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现已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要依法调整调解委员会人员组成,配齐配强调解人员,更加重视发挥职工代表的作用;尚未建立的,要尽快组建,落实职责,完善制度,积极开展工作;规模较大、人数较多的企业,要配备专职调解人员。要依法落实调解委员会的办公经费和办公条件,支持调解人员依法开展调解活动,充分发挥调解委员会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的作用。
  (二)积极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的作用。〖HTF〗要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分布广、群众认知度高等优势,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引导劳动争议当事人通过当地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解决纠纷,以节约成本,化解矛盾,减少对抗。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要依法将调解劳动争议纠纷纳入职责范围,加强对劳动保障法规政策的研究,指定专人负责调解劳动争议纠纷。要加强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及其他调解组织的协作配合,健全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使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逐步成为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的重要平台。
  (三)加强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工作。〖HTF〗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要依法把劳动争议调解纳入工作范围,明确专人负责,积极开展劳动争议排查、预防,认真做好辖区内劳动争议调解,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劳动争议仲裁“派出庭”工作,方便当事人。乡(镇、街道)要加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力度,支持其积极开展工作,及时将劳动争议矛盾和问题化解在基层。
  三、大力加强劳动争议预防和预警工作
  建立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加强劳动争议预防,认真化解争议苗头,积极协调劳动关系。要扎实开展普法宣传和教育,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法规培训,提高用人单位依法经营及职工依法维权意识。要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规范用工形式,加强劳动保障管理,从源头上防范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完善劳动争议预警机制,防范群体性突发事件,以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为依托,制订预案,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调解、及时控制,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四、加快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长效机制
  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健全调解员持证上岗、专业培训考核、统计分析、信息通报、文书和档案管理等制度;不断完善调解程序,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要实现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及诉讼的有效衔接,并按照“着重调解,及时处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大仲裁调解力度,提高仲裁调解成功率,逐步形成企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相结合的劳动争议调解体系。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建立完善工作制度,逐步实现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五、加强领导,推进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深入发展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把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列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重要议程,对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重大问题开展沟通和协商。要逐步扩大三方机制的社会基础,必要时吸收有关司法单位参与到三方机制中来,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三方合作、司法参与的工作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积极协调信访、公安、工会、司法等部门,及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力争两年内对所有调解工作人员轮训一遍,提高调解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要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加强宣传,扩大影响,促进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深入开展,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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