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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高速公路跟踪审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26 生效日期: 2008-08-26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浙交[2008]213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各有关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业主:
  为了解和及时规范我省高速公路跟踪审计工作,省交通厅近日会同省审计厅,对诸永、黄衢南等高速公路跟踪审计情况进行了现场调研、走访。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完善高速公路工程跟踪审计工作的建议》(浙审投建〔2008〕1号),并结合调研走访的总体情况看,我省大部分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能按照《浙江省交通厅 浙江省审计厅印发关于积极推行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交〔2005〕333号)精神,建立健全全过程跟踪审计制度,规范审计程序,有效化解、防范工程和财务管理风险,改变了工程竣工后集中一次性事后审计的传统模式,实现了审计从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与咨询服务相结合的转变,基本达到了跟踪审计预期目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但高速公路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加以规范、解决。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高速公路跟踪审计工作,更好地发挥跟踪审计作用,切实促进和加强高速公路建设管理,经商省审计厅意见,现就我省高速公路跟踪审计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监督与咨询服务并重,正确定位跟踪审计职能
  高速公路跟踪审计主要应履行以下三方面职能:一是工程价款审核,跟踪审核意见作为竣工结算(决算)的审计依据;二是监督与评价,对工程参建主体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三是提供咨询和建议,以提高工程管理的效率和效益,防范工程财务管理风险。
  在高速公路跟踪审计实践中,要全面履行跟踪审计的职责,不应只一味重视工程造价审核,而忽视跟踪审计的监督和咨询作用;要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严守监督咨询的角色定位,以服务项目建设为己任,工作到位不越位,对于发现的工程建设管理问题,一定要通过建设单位或监理等管理机构去解决,而不能越俎代庖;要妥善处理与业主、施工单位等各方关系,自觉营造和谐一致、良性互动的审计环境。同时,要准确把握跟踪审计及时性,尽可能及早介入,对项目建设重要环节、重大活动要及时跟进。
  二、抓住跟踪审计重点,规范工程计量支付跟踪程序
  高速公路跟踪审计要优先服务于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要严格执行施工合同计量支付承诺条款。为确保工程计量款的及时支付和工程进度,原则上实行跟踪审计计量支付后审制度,即:审计单位在每月正常计量支付程序后,再定期进行跟踪审计,审计核减(增)款项在下一期计量支付中调整扣回;对资料不齐全的重大变更计量和有争议的中期计量可实行预付款制度,待终期计量支付或竣工决算时再予一并审计,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执行和正常工程进度。
  跟踪审计必须进行必要的现场踏勘和实地调查,提高跟踪审计的质量和效果,防止不熟悉情况而导致审计结果失真。不能把跟踪审计简单地理解为审计人员驻地跟踪项目建设全过程,这会大大增加审计成本,降低审计效率,同时也会与驻地监理产生不必要的重复监督。跟踪审计应牢牢把握建设过程关键点,变全天候的跟踪为“关键环节”的跟踪,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完善审计沟通、核对机制,合理确定审计付费标准
  审计机构应建立健全与施工单位等被审计单位之间的沟通机制、协商机制,阳光操作、公平公正,妥善解决跟踪审计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对跟踪审计过程中出具的审核(审计)意见,要充分征求施工单位等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工程结算(决算)价款审核,要严格遵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等规定的审计程序,履行必要的核对、签字手续,有效防范审计法律纠纷。
  高速公路跟踪审计费用应参照省物价局《浙江省建筑工程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价服〔2001〕262号)规定的竣工决算标准协商确定,并在审计合同中明确。建设单位应充分考虑跟踪审计工作量,以确保审计质量为前提,工程审计基本费部分可参照省物价局浙价服〔2001〕262号文规定标准适度上浮,不提倡低价竞争;工程审计效益费应参照省物价局浙价服〔2001〕262号文规定标准执行,对核减额未超过5%部分,不得计提审计核减效益费。
  四、明确工程尾款保留比例
  高速公路、公路“四自”工程等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含竣工工程价款结算、决算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审批必须由省级审计、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不属于跟踪审计委托范畴。为确保工程计量及时、合理支付,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未经审计,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报批竣工决算”等有关规定,今后,交通建设项目原则上在终期计量支付结束、工程变更已基本审批的情况下,保留10%左右的工程尾款(含5%工程缺陷期质量保证金),以备支付竣工决算审计核减等原因调整的工程款。如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审批认定工作拖延、滞后,或致使审计核减调整工程款不能收回的,责任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交通厅财务审计处(联系人:吴立军、陈旭超;联系电话:87819508、87802105)。
浙江省交通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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