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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莆田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22 生效日期: 2008-08-22
发布部门: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莆政办[2008]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关于莆田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于莆田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实施意见
  根据《莆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莆政综[2008]10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规定,我市于2008年4月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我市中小学生(含幼儿园、托儿所)、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现就做好我市在校学生的参保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城镇居民医保制度是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一项具体举措,是实现“十一五”规划“各类基本社会保障基本全覆盖”发展目标的制度保证。《暂行规定》通过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将本市在校学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支付范围,这对于保障这部份人群的身体健康具有积极意义。各级教育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行业办学的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学校要高度重视,要站在关注民生、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切实落实工作责任。根据《暂行规定》的规定,纳入城镇居民医保的本市在校学生的参保登记和缴费的组织管理工作由所在学校负责。以学校为单位,办理在校学生参保登记和缴费。学校应认真贯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由分管领导负责,并指定专人经办,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做好参保手续的办理工作。登记缴费期内,学校统一为符合条件可以参保的本市户籍的在校学生办理参保手续。
  (一)参保申请。学生参保时应填写《莆田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请表》(附表一),并随附本人近期一寸(红底)免冠彩照一张及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残疾人员)和低保人员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
  学校应对学生申报资料进行认真核对,以保证学生参保信息的正确性。因转学等原因转入本市学校就学的学生,又所在学校在一周内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办。
  (二)汇总申报。各学校根据在校学生的参保申请汇总填报《莆田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汇总表》(附表二),随附《莆田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请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学校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报送截止日为每年的9月30日。
  (三)保费缴纳。本市在校学生的个人缴费款项38元/年,由所在学校负责统一代收后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按指定的账户划转,由城镇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统一票据由学校开具给缴费者。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残疾人员)和持有《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的低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上述人员的参保登记资料由学校单列汇总。以上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所属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变更。
  学校应在每年9月1日――9月30日做好新增人员的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
  (四)医保卡发放。学校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学校缴交的保费和参保登记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核发在校参保学生的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卡由学校负责发给每一参保学生。
  四、加强政策宣传和信息反馈。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尤其是启动阶段,县、区(管委会)劳动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城镇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有关学校要密切配合,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让广大学生家长真正了解政策,认识到这是一项利民、惠民的好政策,引导他们积极参保。劳动保障部门、城镇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对政策进行解释。
  政策实施后,针对学生及其家长关注的问题,各单位要继续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政策顺利推进。针对政策推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要及时反馈,及时处理,不断完善管理和运行机制。
  五、落实补助经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按学生参保人数每人每年2元的标准给予学校经费补助。补助的经费由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各负担50%,市财政下达给县(区、管委会)的补助经费先下达各县区财政,再由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连同本级负担部分一并下达属地的各级各类学校。补助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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