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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税局关于重新确定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赔款(给付)发票式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22 生效日期: 2008-08-22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沈地税函[2008]112号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确定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公司保险赔款(给付)发票式样的通知》(辽地税函[2008]2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请和平分局做好旧版发票的缴销和新版发票的使用等发票管理工作,并按照《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调整全省统管行业自用发票计划报送和印刷费结算方式的通知》(沈地税发[2006]7号)规定,向市局报送发票印制计划。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确定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公司保险赔款(给付)发票式样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公司的申请,省局经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公司沟通、确认,对该公司所使用的保险赔款发票式样进行了重新确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所使用的赔款发票更名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公司保险赔款(给付)专用发票》,由三联变更为四联。
  二、从2008年8月20日起,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统一使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公司保险赔款(给付)专用发票》,旧版发票可交叉使用至2008年12月31日,届时一律作废。该发票的适用范围不变。
  三、该保险公司开具发票软件,应满足省局《关于自开微机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7]47号)相关规定。
  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公司保险赔款(给付)专用发票》,套印"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按自用发票管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每季度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印制计划。
  五、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公司所使用的《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公司保险赔款(给付)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221XXXX325XX。
  六、各市局要做好对该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新版发票的使用和旧版发票的缴销等发票管理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检查和监督发票的使用情况。
附件: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公司保险赔款(给付)专用发票票样
二○○八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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