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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快递业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16 生效日期: 2008-08-16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大地税函[2008]169号
各基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快递业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8]18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六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快递业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近接省邮政管理局《关于落实快递业务营业税政策的函》(辽邮管函[2008]6号)反映我省快递企业在缴纳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上存在的问题,有的快递企业没有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为规范我省快递行业税收管理,切实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对快递业务的相关营业税政策规定,经调查并研究决定,对取得省邮政管理局颁发的《经营快递服务认定书》(样式见附件)并从事快递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快递收入,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符合以上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快递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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