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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15 生效日期: 2008-08-15
发布部门: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宿政发[2008]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调动乡镇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加快实现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目标,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市委工作会议要求,大力支持乡镇加强财源建设,促进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合理安排乡镇财政支出,突出“保民生、促发展”;调整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建立健全更加科学的激励机制,促进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快速、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08年,力争全市80%以上乡镇财政总收入超过500万元,其中超1000万元的乡镇达到54个,超过乡镇总数的50%;超5000万元的乡镇达到7个以上。
  2009年,力争全市所有乡镇财政总收入超过500万元,其中超1000万元的乡镇达到76个,超过乡镇总数的70%;超5000万元的乡镇达到12个以上;超1亿元的乡镇达到5个以上。
  2010年,力争全市所有乡镇财政总收入超过1000万元。其中超5000万元的乡镇达到20个以上,占乡镇总数的19%;超1亿元的乡镇达到8个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一)大力发展经济,加强财源建设
  1.强力推进招商引资。按照“大项目进开发区、中小项目进乡镇工业小区”的原则,大力推动乡镇开展招商引资。瞄准大企业大项目,全力以赴紧盯不放,集中力量主攻大项目,实现招大商引外资的历史性突破。依托乡镇自身区位优势、资源优势、产业特色,加大项目包装和推介力度,加快重点乡镇工业集中区建设和基础设施配套。高度重视“三来一加”项目的引进和发展,整合利用各种资源,创造农民就地就近就业的有利条件,为乡镇财政增收提供稳定的财源支撑;完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2.大力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引导乡镇工业企业走外延扩张、内涵提升、规模发展道路,帮助企业通过内部挖潜、对外合作、资产重组等多种途径,扩张规模,增强实力;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导向性作用,促进乡镇工业企业加快技改步伐;大力实施“微小企业上规模”工程,进一步放宽政策,优化服务,搭建融资平台,加强项目申报指导力度,推动乡镇中小企业加快成长步伐;支持乡镇创新产业发展模式,引导企业聚集发展。
  3.加快发展高效农业。围绕做大做强农业优势产业,促进高效农业基地建设,积极培育龙头企业和生产大户、流通大户,形成“龙头带基地、基地带农户”和产加销一体化的生产格局;进一步加大涉农资金整合力度,对乡镇申报的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项目优先安排和扶持,支持乡镇发展特色产业,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发展高效外向型的特色农业产业园。
  4.积极推进城镇建设和繁荣。按照城镇统一规划的总体要求,集中建设基础设施项目,改善城镇基础设施条件,完善城镇功能;加强乡镇新型农贸市场建设,扩大市场规模,发展集镇贸易;推进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拉动城镇居民消费,带动和繁荣城镇经济
  (二)强化收入征管,确保应收尽收
  1.加强税源分析。县(区)财税部门和乡镇要密切配合,加大税源排查力度。税务部门要按月及时向乡镇反馈乡镇的税源及征收情况,帮助乡镇建立税源台帐;加强对乡镇重点企业、行业新增税源的调研和监管,掌握税源动态,开展重点税种分析,按月统计、通报,把握税收征管主动权。
  2.坚持依法治税。财税征管部门要按照“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清缴欠税”方针,积极开展税收专项检查,清收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欠税,重点查处各类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做到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严禁拉税、买税、垫税等行为发生。
  3.强化非税收入管理。清理乡镇辖区内非税收入项目,加大社会抚养费、国有土地出让金等非税收入的征缴力度,壮大乡镇财政实力;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管理、实时入库(专户)”的管理模式,把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
  4.完善征管机制。乡镇财税部门要加强协作、信息共享,健全税收征管台帐,联合征管;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同各乡镇的联系,指导乡镇开展征管工作,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国地税部门要充实乡镇征管人员,配足配强乡镇征管力量,并明确专人负责,明确征管职责;对企业纳税户达一定户数,财政收入达一定规模的乡镇,国地税部门要设立派出机构,加强对重点乡镇的税收征管。
  (三)完善财政体制,增强发展活力
  1.完善县乡财政体制。按照财权事权相结合、“财力下沉、缺口上移”及县乡相同支出标准的原则,科学合理划分乡镇收支范围,合理核定乡镇收支基数,将增收形成的财力更多地留在乡镇用于保民生、促发展;对乡镇财力缺口用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弥补后仍有缺口的,由县级财政补足;提高乡镇财政超收分成比例,县(区)财政对县(区)政府驻在镇等财力状况较好的重点乡镇的财政超收分成比例不得超过四成,对体制内定额补助乡镇财政超收部分不得分成,不得平调;县(区)财政不得因乡镇财政超收而减少对乡镇原有的补助,要将上级对乡镇的各项转移支付资金足额拨付到乡镇,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充分调动乡镇促经济发展、抓财政增收的积极性。
  2.调整收入核算办法。坚持集中发展的原则,实施“县(区)、乡镇联动”,鼓励各乡镇到县(区)开发区发展。由乡镇招引的进区企业税收收入实行乡镇与开发区双重统计,企业税收地方留成由招引乡镇与开发区按比例分成,乡镇分成比例不低于50%,保证乡镇得到财力实惠。
  3.减少乡镇项目配套。市、县(区)政府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5%足额用于农业,重点用于乡镇;对于上级下达的项目,凡规定由县(区)财政配套的,一律由县(区)财政配套,不得将配套转嫁给乡镇;市、县(区)委托乡镇承办事务应足额下拨相应经费;市、县(区)要减少对乡镇硬性达标的考核,减少乡镇配套要求;对上级出台的涉及乡镇的政策性增支,凡体制内定额补助的困难乡镇全部由县(区)财政负担。
  四、考核奖惩
  1.加强目标考核。各县(区)党委、政府要将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工作纳入对乡镇和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范围,作为乡镇及部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及提拔重用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形成乡镇和部门齐抓共管的考核约束机制。
  2.建立考核机制。各县(区)要以2007年为基期年,在综合考虑所辖乡镇的经济发展和税源构成等情况的基础上,以所辖乡镇财政收入实绩为依据,按国家统一的财政收入计算口径,对乡镇财政收入实行分类分档;市、县(区)要联合对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情况进行考核、督查,考核结果作为市、县(区)政府年终对各乡镇兑现奖励的重要依据。
  3.加大奖惩力度。市、县(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乡镇财政收入增收和上台阶进行奖励;各县(区)要确定不同档次乡镇的增收、上台阶规模和奖励金额;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乡镇领导班子和相关有功人员,其中40%用于奖励主要领导,充分调动乡镇干部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对弄虚作假、虚收财政收入,特别是收过头税、拉税、垫税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该乡镇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组织领导
  1.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充分认识促进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对于加快我市城乡一体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发展作为乡镇工作的第一要务,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加快实现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目标。
  2.加强组织领导。县(区)要成立乡镇财政增收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财政、国税、地税、农办、农业、经贸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乡镇财政增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县区要认真组织研究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和“村帐乡管”管理体制的完善工作,以增强村级自身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3.建立分析制度。县(区)政府要定期召开国税、地税、财政及各乡镇负责人联席会议,专题分析县(区)财税收入执行情况,及时把握收入形势,深入分析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工作运行中所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制定相应措施,及时解决问题,为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创造良好条件。

二00八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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