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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土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19 生效日期: 2008-12-1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08]66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近一个时期,我省部分地区土地权属争议问题明显增多,个别地方出现了激化的苗头,对社会稳定和农业生产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精神,切实做好土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工作,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新形势下土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土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处理结果涉及群众重大民事权益,特别是随着农村改革的扎实推进,土地财产权益进一步明晰,今后一个时期,将是土地权属争议的凸显期,也是土地利益冲突和诉求的高发期,处理不当,将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站在讲大局、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和办法,扎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严格依法行政,切实调解处理好各类土地权属争议矛盾。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持稳定的基本原则,调解处理好各类土地权属争议矛盾。一是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第二次土地调查,认真排查本地、本系统存在的土地权属争议,全面掌握土地权属争议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二是对跨行政区划土地权属争议矛盾,双方主要领导要积极沟通,主动对话,通过联合接待、集中处理、限期办结等措施,力争把矛盾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三是对个别土地权属争议矛盾尖锐、情况复杂又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在没有最后裁决和处理前,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2006年省政府令第12号)和《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林业部令第10号)的规定,一律维持土地、林地使用现状不变,保持稳定。
  三、建立健全机制,保障土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有效开—2—展。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土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采取措施维护社会稳定,坚决避免由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把土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一要落实领导责任制。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具体抓。对在调解处理土地权属纠纷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要搞好预警机制建设。要制定土地权属争议应急处理预案,提高应对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能力,一旦因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突发群体性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防止事态扩大。三要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要引导群众有序维权,依法合理表达诉求,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事件发生。四要严格实行报告制度。对于发生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要立即控制局面,防止矛盾激化升级,并按程序向上级政府报告情况。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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