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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19 生效日期: 2008-12-19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8]13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保证客运车辆运行安全,维护客运行业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道路客运发展实际状况,现就规范我市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的重要意义
  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由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将其客运线路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依法许可给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道路客运企业。由于历史原因,我市部分道路客运企业在取得客运线路经营权后,往往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擅自将其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以企业名义进行经营(俗称“承包挂靠”,这些单位或个人俗称“承包挂靠人”),导致企业对相关客运车辆及其驾乘人员的管理脱节,运输组织化程度降低,运输服务质量难以提升,不利于保障运输安全,制约了道路客运行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规范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对于促进道路客运行业发展方式转变,加快运输组织结构调整,落实道路客运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提高道路运输服务质量,维护道路客运行业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规范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发展、改革与稳定的关系,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为出发点,按照“加强引导、企业实施、疏堵结合、稳步推进”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转变现有非公司化经营方式,规范道路客运经营管理,优化道路客运经营机制,深化道路客运组织结构调整,不断提高道路客运行业的安全水平和服务质量,构建运行有序、安全快捷、服务优质、群众满意、健康发展的道路客运市场。
  (二)工作目标
  力争通过3―5年时间,全市道路客运企业实现规范的公司化经营,形成经营主体权责对应、班线经营权归属明确、客运车辆产权清晰、企业管理责任落实、劳动用工合法有序、客运市场经营规范、公共服务安全优质的道路客运市场新格局。
  三、规范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的有关政策措施
  (一)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的有关规范要求
  1.客运车辆产权:客运车辆必须由道路客运企业全额出资购买,车辆实际产权完全归该企业所有,相关证照标明的车辆所有者为该企业。
  2.道路客运经营权: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机构依法许可给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道路客运企业的道路客运经营权,在许可期限内必须由该企业经营使用。严禁道路客运企业将道路客运经营权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
  3.劳动用工关系:道路客运企业必须与客车驾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用工合同),客车驾乘人员依法享有企业员工的一切权利,道路客运企业按有关规定对客车驾乘人员进行统一管理。
  4.道路客运生产组织:客运车辆由道路客运企业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5.财务关系:营运收入由道路客运企业统一支配。
  6.安全责任:道路客运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客运车辆、客车驾乘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7.经营主体责任:道路客运企业是经营主体,承担经营主体风险责任,企业内部必须规范化管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
  (二)实施范围与时限
  1.实施范围:在我市从事客运班车、包车(含旅游包车,下同)客运的道路客运企业及其相关客运车辆,凡不符合上述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要求的,均应按照本意见规定进行公司化改造,达到公司化经营要求。我市公交、出租汽车客运规范公司化经营工作分别按相关规定执行。
  2.时间要求:对不符合本《意见》规定要求的在运行班车或包车客运车辆(以下简称不合规车辆),在其经营期限到期(是指车辆已不符合与之对应的班车客运或包车客运的运营要求而经营时间到期,下同)前必须进行公司化改造,达到公司化经营要求。
  (三)工作原则
  1.以有关政策法规为依据,依法处理公司化规范过程中道路客运企业与承包挂靠人双方产生的矛盾和问题,支持引导双方通过平等协商或司法诉讼的方式解决双方纠纷。
  2.对现有不合规车辆,承包挂靠人愿意继续经营的,可经营至车辆经营期限到期;对条件成熟,企业与承包挂靠人协商一致的,可提前进行公司化规范。
  3.在公司化规范经营过程中,必须通过优先就业、规范用工、社会保障等方式,维护现有客车驾乘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主要途径
  道路客运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考虑现有承包挂靠人的利益,通过出资回购、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联合、参股等多种方式,对不符合本《意见》规定要求的经营方式进行公司化改造,达到公司化经营要求。
  1.对在车辆经营期限内现有承包挂靠人不愿意继续经营的,或者车辆经营期限到期且经营方式不符合本《意见》规定要求的,双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或相关规定终止合同,在此基础上实施公司化改造。
  2.道路客运企业与承包挂靠人通过资产重组、股份合作等方式进行公司化改造。
  3.在符合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许可条件下,同一条客运线路的不同参营企业可采用自愿联合方式,依法新组建道路客运线路股份制客运公司,将分属于不同企业的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主体变更为新公司拥有,依法吸纳现有承包挂靠人出资入股,多方联合进行公司化改造。
  4.道路客运企业间通过兼并、线路经营权置换等方式,相对集中形成规模,再进行公司化改造。
  5.对于道路客运企业自身没有改造能力的,可引入第三方通过兼并、资产重组、联合等方式,参与进行公司化改造。
  6.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规定的其他形式公司化改造。
  (五)工作要求
  1.道路客运企业是规范公司化经营的主体,必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在公司化规范经营工作中,企业应提前制订详细的公司化规范工作方案和落实有关措施,并落实到具体的道路客运线路和客运车辆,逐一与承包挂靠人见面沟通,搞好政策宣传解释,保证公司化规范经营工作有序有效进行。
  2.道路客运企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道路客运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司化规范经营工作的指导,督促企业制订公司化规范工作方案和落实有关措施,协调公司化规范经营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矛盾与问题。
  3.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严禁再出现任何形式的不符合本《意见》规定要求的经营方式。道路客运企业与现有承包挂靠人不得相互串通、弄虚作假,不得再行签订承包、租赁等协议实行不符合本《意见》规定要求的经营方式;承包挂靠人不得将客运车辆(包括车辆的座位)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道路客运企业不得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再形成新的不符合本《意见》规定要求的经营关系;现有不合规车辆经营期限到期后必须实现经营方式转变,达到本《意见》规定要求。对违反本《意见》的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或造成的经济损失自行负责,并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吊销相应客运车辆的客运经营权,注销其一切营运证件,收回的线路经营权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客运经营权招投标方式重新确定经营主体。对受到吊销客运经营权处罚的相关企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2年内不得受理其新增班车、包车客运运力的申请,不得邀请其参加客运经营权招投标。
  4.道路客运企业与承包挂靠人双方在公司化规范中若有不同意见应通过合法渠道反映,不得采取聚众闹事、集访、非法上访、停运罢运、堵塞交通、围堵客运站场等违法行为影响社会稳定。上述违法行为一经发生,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坚决制止,依法严肃处置。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稳定工作属地责任,全面维护当地客运行业和社会稳定。各级维稳部门要制订稳定工作预案,牵头处置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公安部门要提前掌控不稳定情况,采取强有力措施消除不稳定因素。
  5.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相关问题的法律研究,为公司化规范经营工作提供可靠的法制保障;国资管理部门要指导监督有关道路客运企业做好企业改制、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等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查力度;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道路客运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严格的行政处罚,要制订有关应急运输预案,保证人民群众正常出行不受影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客运企业做好股份制改造、企业变更、设立登记等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客运企业依法与驾乘人员依法建立劳动用工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用工合同)。
  (六)加强客运车辆管理
  1.强化安全和经营服务管理。道路客运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道路客运管理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客运车辆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和经营服务管理,严禁“以挂代管”、“以包代管”、重收费轻管理或只收费不管理。
  2.严禁对客运车辆经营期限未到期的现有不合规车辆进行更换,确实需要提前更换的,企业必须提前进行公司化改造,达到公司化规范经营要求后进行更换。
  3.对于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而客运车辆经营期限未到期的现有不合规班线客运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将其客运线路经营权期限续期至车辆经营期限到期时(按规定不能续期的除外),到期后再行进行公司化改造,达到公司化规范经营要求。包车客运车辆的客运经营权期限与车辆经营期限相一致,车辆经营期限到期后,其包车客运经营权自动到期,停止一切包车客运车辆更换;到期后需要重新投入包车客运运力的,按新增运力程序办理。
  (七)加强工作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规范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维稳办、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交委、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组织指导全市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规范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建立完善工作机制,认真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保证本《意见》正确贯彻实施,保障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规范工作顺利开展。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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