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价发[2008]242号
各市、州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解除对食品类商品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24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8)26号),我省已结合四川实际,于2008年9月18日在全省范围内逐步解除了年初对主要食品类商品实行的临时价格干预。
二、对列入《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意见》(川价电发(2008)7号)中实施临时价格干预的七类商品及服务,除液化石油气外,停止对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牛羊肉及其制品、鸡蛋、牛奶以及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的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工作,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三、地震重灾区实施的与灾后重建和市场价格调控相关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继续按省政府及省物价局相关规定执行。
四、各地要进一步加大价格监测预警和市场检查力度,加强对曾经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相关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监管,坚决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2008年12月9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解除对食品类商品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