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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03 生效日期: 2008-12-03
发布部门: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淮政发[2008]189号
为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转变发展方式
  1.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加强产业引导,完善全市产业规划。鼓励中小企业围绕特钢、电子信息和化工新材料三大千亿产业进行配套合作,延伸产业链条,壮大产业规模。加快推动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确立特色主导产业,培育发展产业集群;加快推进乡镇工业集中区建设,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
  2.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引导加大研发投入。中小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已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中小企业引进和培养中高层技术人才。引导中小企业加快品牌创建,对新获得的品牌产品及时兑现奖励政策。
  3.促进产学研结合。引导中小企业通过自主建设、与高校院所等单位联合共建等方式,加快建立企业技术机构。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科研仪器设施,为中小企业研发提供服务。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优惠向中小企业转让科技成果。鼓励中小企业委托高校和科研机构研发新品,攻关技术难题。
  4.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建立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联盟,推动电信运营商降低中小企业使用信息化产品和服务的成本。电信公司对中小企业使用的信息通讯费实行整包九折优惠。引导中小企业实施上网工程,积极开展电子商务。设立市、县(区)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辅导站,为中小企业免费提供信息化建设规划咨询、产品应用、员工培训等服务。鼓励IT企业为中小企业开发经济适用、操作便捷、维护方便的信息化产品。加快建立市、县(区)和乡镇三级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
    二、加大扶持力度
  5.强化金融支持。各金融机构要确保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结合淮安实际情况,不断创新中小企业金融产品和贷款担保抵押方式,鼓励实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扩大抵质押贷款范围。贷款抵押物评估有效期放宽到1年以上。根据担保公司的资金规模、提取风险准备金和信用等级制定不同的担保贷款放大比例,条件具备的可放大8-10倍。加快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推广步伐,每个县(区)都要成立1户以上小额贷款公司。积极推进村镇银行试点,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合理制定中小企业不良贷款控制指标和不良贷款比例,提高银行分支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在风险定价的基础上控制上浮幅度,尽力给予优惠。市、县(区)要逐步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当年发放中小企业贷款发生风险予以补偿。发挥典当企业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典当贷款。支持中小企业创造条件上市融资。
  6.放宽小额担保贷款。职工人数达1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15%以上,企业即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已办理担保贷款并按规定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到期后,经审核同意,贷款期限可适当延长。对还贷信用好的贷款人,贷款到期后仍需要资金扶持的,要根据实际情况,继续给予二次贷款支持,帮助企业缓解融资困难。
  7.加强信用担保。各类信用担保机构要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多渠道吸引各类资金注入,扩大信用担保机构的规模,增强其担保能力。市、县(区)都要设立政府主导的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市级要达1亿元以上,县(区)要达5000万元以上。根据担保业绩和注册资本规模,对担保公司进行专项补贴,鼓励其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收费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政府主导的担保公司收费在此基础上减半收取。担保机构要切实加快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速度,每笔担保业务受理后,无特殊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全部审核手续。鼓励、引导、扶持中小企业成立各类担保商会、行业信用协会等民间信用互助组织,通过会员基金担保、会员联保等方式解决其融资担保问题。
  8.建设创业基地。市、县(区)经济开发区和乡镇工业集中区都要规划建设创业园,为社会各类人员创办中小企业提供载体,增强其培育中小企业的能力,促进中小企业创立和成长。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投资建设廉租厂房和标准厂房,及时完善配套设施,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便利条件;建设多层标准厂房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并按低限交纳规费。对创业基地建设的标准厂房,可进行有偿开发试点。鼓励经济薄弱村帮扶单位在当地工业集中区内建设标准厂房,促进该村农民创业,增加集体收入。
  9.减轻用工压力。劳动部门要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及时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招工活动,对重点用工企业可以随时举办专场用工会,上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帮助企业培训紧缺工种,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券和省级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与本地企业急需工种培训相结合,缓解企业用工结构性矛盾。缓解困难企业社保缴费压力,对暂时确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并签订还款协议的,可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困难企业可先行为农民办理工伤保险,其他保险暂缓办理。职业介绍机构为重点企业招工服务,收费不得高于每人50元。
  10.优化供电服务。供电部门对中小企业申请的用电项目,实行客户经理制度,安排专门客户经理全程跟踪服务;制定合理、最优、最经济的供电方案,节省企业用电投资;工程建设做到报装快、实施快、验收快和送电快。积极为省级开发区企业(除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上报争取优惠电价,减轻企业用电负担。
  11.促进开拓市场。鼓励企业积极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快发展。帮助有条件的县(区)和乡镇在本地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品交易活动,提高本地企业产品市场影响力。各部门和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时,要优先购买我市中小企业产品。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重要展览展示会和各类合作交流活动,引导我市中小企业加快走向国际市场。鼓励企业扩大出口,提高出口商品附加值和科技含量,增强国际市场竞争能力。
  12.加大政策支持。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申请国家和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类资金和项目。市政府每年安排500万元中小企业专项扶持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培育中小企业成长,提升中小企业市场竞争力,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县(区)政府要相应安排中小企业专项扶持引导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13.健全服务体系。加快建设“一中心、八平台”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完善市、县(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功能,及时了解反映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面向中小企业组织举办高层次经济发展论坛、企业家交流、技能培训等活动。引导整合社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融资担保、人才培训、技术支持、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市场开拓、法律维权服务。有条件的县(区)和乡镇,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中介机构,由同级财政出资补贴,为营销额5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提供免费代理记帐服务。
    三、优化发展环境
  14.提高审批效率。严格控制前置许可事项。除娱乐场所、化工生产、拆船和危险废物经营等行业外,环保事项的审批不作为其它行业企业登记的前置许可。除娱乐场所外,消防事项的审批不作为其它行业企业的前置许可。对暂时未能核发前置审批许可证或资格证的生产型项目,可先凭审批部门同意立项的意见书,核发一定期限的筹建营业执照,待取得前置审批正式许可证或资格证正式完备后,换发正式营业执照开始生产经营。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审批、验收、检测事项涉及多部门的,实行首受部门负责制。各部门要切实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15.放宽注册限制。对于新办企业,降低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要求,注册资本不能一次到位的,允许先行注册,分期注入,限期补足。扩大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允许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向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出资。放宽非货币出资比例限制,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新增注册资本中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可以不受限制。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时,只需提供相关出资证明,不再提供验资报告。
  16.放宽经营场所。成立小规模企业经批准的临时商业用房、疏导点,经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可视为有效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对划入拆迁规划“红线”范围,但拆迁期限超过2年的房屋,由申请人作出“此营业执照不作为拆迁补偿依据”的书面承诺,允许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对于进入园区的企业,设立时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的,可由园区管委会或房管局为其出具住所证明,办理工商核准登记手续。对乡镇范围内开工建设的生产经营项目,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可由乡镇政府出具产权证明,以此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17.放宽冠名条件。允许具备一定条件的个体企业使用“商行”、“超市”、“中心”、“物资”、“物贸”、“商贸”、“贸易”等组织形式和行业特征用语,并允许冠市名名称。允许一定规模的企业将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置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18.减轻企业负担。由市软建办、市经贸委牵头,加强对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相关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令行禁止。对企业检查首次发现的问题,凡不涉及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完全的一般违法行为,只提出行政建议和整改意见,不进行处罚;在整改期内,不得重复检查。省以上规定必须交纳的有幅度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下限收取。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需缴纳的各种规费,有关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酌情减免或予以缓交。实行中介机构竞价服务机制,切实降低对企业必须收取的服务性费用。
  19.改善部门服务。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经常深入中小企业调查研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帮助解决企业实际困难,指导中小企业科学发展。鼓励有审批事项的部门应基层需要,实行上门服务,进行现场办理。市、县(区)相关部门都要开设中小企业服务专线,并在各自门户网站开设中小企业经济服务专栏。开展企业优秀服务单位和服务之星评选活动。
  20.提升经营者地位。采取多种形式,在社会上倡导鼓励创业、尊重创业、支持创业、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扶持企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党委、政府要通过在传统节日期间召开多种形式的企业家座谈会、邀请当地企业家代表参加重点节庆活动等途径,加强与企业家的联系,征寻意见,融洽政企关系。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宏观经济形势的复杂性、严峻性和促进全市中小企业与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明确责任,形成合力,加强督查,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帮助中小企业协调解决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困难与问题。要对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区)和部门进行表彰奖励。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意见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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