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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加门诊慢性病补助病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01 生效日期: 2008-12-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大劳发[2008]178号
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参保人员患慢性病门诊治疗的费用负担,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决定进一步扩大门诊慢性病补助病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增门诊慢性病补助病种及其统筹基金年最高补助限额为:甲状腺功能低下、淋巴结核、复发性阿弗他溃疡、下肢静脉曲张、股骨头坏死1000元;口腔扁平苔藓、侵袭性牙周炎、银屑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1800元;伴多发骨折的严重骨质疏松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脏病(CKD)三期以上(包括三期)、恶性肿瘤3000元。
  二、新增门诊慢性病补助病种的检诊标准另行制定。
  三、新增门诊慢性病补助病种的检诊工作从2009年3月1日开始。经检诊、复检认定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的参保人员从2009年7月1日起享受待遇,2009年度的补助标准按最高补助限额折半计算。
  四、新增门诊慢性病补助病种的就医、费用结算等事项,按照《关于进一步调整企业参保人员患慢性病门诊治疗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大劳发[2008]5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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