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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财政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7 生效日期: 2009-01-01
发布部门: 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财政局
发布文号: 川建发[2008]94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建设、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造价计价和管理的需要,根据现阶段建筑市场发展状况,为更好的贯彻执行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关心和保障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推动和确保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规定,现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规费所包括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的计取标准印发你们,与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遏制不正当竞争,保障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制定《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以下简称规费标准)。
  一、规费标准的适用范围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不分企业形式和经济性质,不论承包方式,均应按规定办理《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二、规费标准的内容及费率
  1.规费标准的内容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2.规费标准的费率如下:
序号
规费名称
计费基础
规费费率
1
养老保险费
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
6.0~11.0%
2
失业保险费
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
0.6~1.1%
3
医疗保险费
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
3.0~4.5%
4
住房公积金
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
2.0~5.0%
5
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
意外伤害保险
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
0.8~1.3%
注:1、规费标准中包括企业为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缴纳的综合保险。
2、《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的计费基础为“定额人工费”。
    施工企业对规费的缴纳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规费的计取
  工程造价计价中规费应按照规费标准规定的费率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时,规费费率有幅度的按费率的上限计算。
  施工企业承包工程,编制投标报价及签订承包合同时,规费应按其核定的费率计算并须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发包人出示核定的规费标准。施工企业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向发包人出示核定的规费标准,经核对后办理。
  四、规费标准的办理
  1.规费计取标准证书由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统一印制,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
  2.申办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应填写申请表一式2份,并附上年度完成工作量、工资总额、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副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的缴费证明等,到省、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办。
  3.施工企业以独立法人资格申办规费计取标准,经企业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初审,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核后发证。
  4.外省、市、区入川的施工企业,应持省建设厅准予入川承担施工任务证明,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按规定程序审核发证。
  五、规费标准的管理
  1.规费标准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实行动态管理,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中核定的规费费率使用期为一年,施工企业须于每年一月至三月按第四条2、3款的规定到省、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核定规费标准。
  2.规费计取标准证书中核定的各项费用标准是工程计价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审查、检查的依据,对擅自改变规费计取标准及不按核定费率计取规费的,由物价检查机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查处,并吊销其证书。
  3.《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只限于本施工企业使用,不准转让、借用、涂改,违者予以吊销。
  六、本规定授权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200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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