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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总工会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支付监督保障机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5 生效日期: 2008-11-25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总工会
发布文号: 大工发[2008]82号
各区市县总工会,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基层工会:
  为推动各级工会组织在保障企业职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和农民工工资方面履行好监督职能,切实发挥工会组织在促进企业建立工资分配共决、工资正常增长和工资支付保障等制度方面的作用,更有力地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现就工会组织建立企业职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保障机制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工会组织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支付监督保障机制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企业职工工资支付、预防和治理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各级工会协同政府相关部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由于各种原因,拖欠工资现象仍时有发生,对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一定影响。因此,各级工会组织要把维护职工获取应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坚决杜绝拖欠职工工资问题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中之重;作为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保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在保障企业职工工资支付、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上旗帜鲜明、态度明确,建立健全工会组织监督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制度,组织强有力的监督力量,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自身优势和监督职能,承担起维护职工切身利益的责任。
  二、工会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建立涉及职工工资分配的规章制度情况。
  (二)企业支付职工工资情况。
  (三)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
  (四)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及条款中涉及职工工资支付等相关内容。
  (五)企业推行集体合同情况及条款中涉及职工工资支付的相关约定。
  (六)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保障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情况。
  (七)涉及职工工资支付的其他问题。
  三、工会监督的基本制度
  (一)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支付查询制度。各企业工会每月对本企业职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查询。
  (二)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拖欠纠正制度。凡发现拖欠、克扣职工工资,不依法支付加班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等问题,企业工会应依法与企业进行交涉,书面提出纠正意见,监督企业予以纠正。企业应依法将纠正情况以书面形式通报工会。
  (三)建立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报告制度。凡对工会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纠正的,企业工会应向上级工会报告。上级工会应派人调查核实,向企业下发改正意见书,提出改正时间、内容等明确要求。企业改正情况应报上级工会备案。
  (四)建立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处罚建议制度。凡经上级工会下发改正意见书而不予改正的,上级工会应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出处罚建议书,提出处罚建议,并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纠正违法行为。
  四、工会监督的重点区域、行业和企业
  (一)建筑施工、餐饮、服装加工、修造船、装修等行业的企业,特别是农民工、劳务派遣工较多的企业。
  (二)新开工企业。
  (三)职工(农民工)流动性较大的企业或行业。
  (四)非公有制小型企业、有雇工的门店。
  (五)厂家或供应商派出人员较多的商业企业,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各种服务项目的劳务中介单位。
  (六)三年内发生过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的企业。
  (七)其他易发生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的企业。
  五、工会监督的组织领导
  (一)市总工会成立"保障企业职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由常务副主席任组长,分管法律、农民工工作的副主席任副组长,法律部、农民工工作部、民主管理部、生活保障部、组织建设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对全市各级工会监督职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参与全市解决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组织工作。同时完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将企业职工工资支付问题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发挥监督职能,对全市职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二)各区市县总工会、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要成立以工会主席为组长的"促进做好企业职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并参与同级党政或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相应机构。要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作用,对所属企业、区域或行业支付职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各基层工会要建立健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挥劳动法律监督员作用,并设职工工资监督员,监督本单位、本区域或行业职工工资支付情况。
  六、工会监督的工作职责和渠道
  (一)市总工会负责各类企业职工工资支付、工资增长等动态信息采集,随时掌握全市各区域、行业和企业职工工资支付的基本情况。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各区市县、产业和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区市县总工会、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和产业工会要准确掌握本区域、本系统企业职工工资支付及工资增长等具体情况,并形成定期抽查制度。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每月对所辖区域和系统内所属企业职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检查覆盖面不低于10%。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定期将工作情况上报市总工会。同时,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重点行业和企业进行执法检查。
  (三)区域性和行业性工会组织重点对所辖区域和行业内小型企业、私营企业、小服务网点、有雇工的门店进行监管,发现拖欠职工工资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逐级上报备案。本级工会组织难以解决的问题,提请上一级工会组织帮助协调解决。
  (四)各企业工会负责对本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拖欠、克扣职工工资问题,应依法与企业进行交涉,要求纠正。对不予纠正的,要向上级工会报告。
  (五)对拖欠工资问题严重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县区以上工会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并积极为被拖欠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起诉讼提供法律援助。
  七、促进做好企业职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相关要求
  (一)明确职责,实行目标责任制。各级工会组织要建立解决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责任,做到分工明确、职责到人。出现因拖欠工资导致的较严重的群体性事件,而相关工会组织情况不明、措施不到位、上报不及时的,将追究相关负责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宣传教育,做好稳定工作。各级工会组织要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对广大职工尤其是农民工群体进行广泛深入的法制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引导职工和农民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矛盾与纠纷,防止过激行为出现,维护社会的稳定。同时,要加强对工会维权手段和途径的宣传,让职工和农民工权益被侵犯时能尽快寻求工会组织的帮助,使各级工会真正成为职工群众信赖、依靠的组织。
  (三)建立促进企业职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大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推行力度,督促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协助企业制订完善包括工资分配在内的规章制度,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实现全市各类企业与全体劳动者普遍签订劳动合同的目标。要继续大力推进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实现建会企业普遍签订集体合同、每年开展一次工资集体协商。通过扩大、规范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广泛开展"要约行动"、大力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等措施,确保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中小型企业均建立工资分配共决、工资正常增长和工资支付保障等制度。要切实发挥民主管理协调劳动关系机制的作用,加大职代会、厂务公开制度的建设力度,将职工工资增长机制、支付方案纳入职代会议程。加强建会工作,尤其加强工程项目部、劳务派遣企业、餐饮、服装加工等服务型企业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建工作,健全并畅通"有困难找工会"的组织渠道,为企业职工工资支付问题的解决提供组织保障。 大连市总工会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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