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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农业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1 生效日期: 2008-11-11
发布部门: 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宿办发[2008]97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农业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农业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和产业化水平,促进“三资”开发农业,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宿迁市高效农业规模化发展的意见》(宿办发(2008)7号),特制定宿迁市农业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
  与市政府签订农业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状的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市直部门引进的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
  第二条  考核项目
  1.农业生产类项目规模为实际投资额100万元以上,农业加工类和三产类项目为实际投资额500万元以上。
  2.农业生产类,包括设施农作物、林业、畜牧、水产品种养及开发,荒滩、荒地开发,中低产田改造等。
  3.农业加工类,包括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化肥、农药、农膜、有机肥料、农业机械、节水灌溉设备等农用生产物资加工与制造等。
  4.农业三产类,包括兴办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旅游农业、观光农业开发等。
  第三条  确认标准
  1.农业招商项目以客商实际投资额为依据计算农业招商引资额。
  2.融资、垫资、向上争取资金、对口帮扶资金等不纳入引资额计算。
  3.项目不重复计算实绩,已有县(区)或单位申报过的项目,其他单位不得再次申报。对同一项目有争议的,双方均不列入考核。
  第四条 考核办法
  1.实行引资单位初始登记制。引资单位应在项目签约后一个月内到县(区)农工办填写《农业招商引资项目申报登记表》备案。同时提交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投资合同、实施方案。市直部门申报落户县(区)的农业项目必须得到落户乡镇和县(区)农工办认可。
  2.实行项目完工验收制。引资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及时到县(区)农工办填写《农业招商引资项目验收申报表》,同时提交申报验收所需的相关资料,申请验收。
  3.实行市、县(区)联动考核制。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由县(区)农工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考核确认,考核项目同时报市农工办备案,市农工办随机抽查进行确认;投资额在500-100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项目,由市农工办会同相关部门考核确认;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由市农工办会同市招商引资考核中心考核确认。
  4.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引资单位应及时将招引项目报县(区)农工办备案,项目完成后及时申请验收,市、县(区)农工办及时组织验收。市农工办对县(区)规模以上农业招商引资项目进行逐个考核认定,年终组织相关部门总评验收。
  第五条  考核程序
  1.查阅资料。主要是查看招商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规划设计、实施方案、投资协议等相关资料和台帐。
  2.实地察看。对5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察看,对5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进行逐个察看。
  3.综合评价。考核组对各单位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汇总,作出总体评价,计算年度招商引资考核分值。
  第六条  计分办法
  1.对县(区)农业招商引资任务采取百分制考核。市农工办采取月考核、季通报、年终评分办法。任务基本分为100分。超额完成考核指标的部分,按确定的比例相应加分;未完成考核指标的部分,按确定的比例相应扣分。
  2.农业招商与工业招商实绩的折算。为进一步鼓励农业招商引资工作,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市直部门及县(区)农业招商引资按不低于1:1.5比例折算为工业招商引资额。对引进境外资金投入农业的,按1:3的比例计入农业招商引资实绩。
  3.目标单位农业招商实绩得分=(实际引进资金额÷市下达的目标任务数)×目标分值。
  第七条  奖罚办法
  1.依据年终考核评比结果,设立农业招商引资先进奖、任务完成奖。奖金分别为2万元、1万元。
  2.没有完成招引1个新增投资1亿元以上且当年投资3000万元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县(区)不得参与农业招商先进奖评比。
  3.市直部门引进的农业招商项目,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的,按1:1.5的比例记入部门招商引资实绩,凡个人引进的项目计入个人招商引资实绩。
  4.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县(区)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组织实施
  1.全市农业招商引资考核工作由市农工办牵头,组织市农业局、林业局、水产局、发改委、外经贸局等部门进行考核认定。
  2.对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农工办会同市招商引资考核中心共同考核认定。
  3.市农工办根据核实认定后的招商引资实绩,确定各单位得分,提出奖罚方案。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农工办负责解释。
2008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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