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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百日安全生产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07 生效日期: 2008-10-07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局
发布文号: 黑中小企函发[2008]130号
各市(地)中小企业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百日安全生产行动的通知》(黑政办[2008]4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认真部署和开展百日安全生产行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建筑施工、商品流通人员聚集场所等进行排查。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逐一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确保隐患按时整改到位。要督促企业切实加强安全工作的基础建设,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市(地)请于2009年1月5日前将百日安全生产行动开展情况报省局企业指导处。联系人:战百方联系电话:0451-53637986 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百日安全生产行动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刻吸取鹤岗市富华煤矿"9?20"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省政府决定从2008年9月23日至12月31日在全省开展百日安全生产行动。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的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加强企业安全基础建设,着力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难点问题,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扭转当前安全生产被动局面,确保年底前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二、重点内容
  (一)深化隐患排查治理。
  继续深入开展以煤矿为重点的各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加大重大隐患的治理力度,确保治理和监控到位。
  煤矿: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建设,严格落实日常监管、带班下井和驻矿安全监管员等制度,切实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一是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对存在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和水害、火灾威胁等重大隐患的矿井,要立即停产整顿。严格执行煤矿复产验收"10个不准开工生产"的标准和程序,达不到开工生产标准的坚决不准开工生产。二是强力推进煤矿整顿关闭,以煤炭资源储量和安全生产条件为依据,凡资源接近枯竭和安全没有保障的矿井一律列入关闭。对未通过复产验收或等待资源整合擅自开工生产的矿井,一律关闭。对长期停产整改的矿井,达不到安全标准的也要列入关闭。具备煤炭资源整合条件的要尽快整合,以整合促关闭。三是加大煤矿瓦斯治理力度,从瓦斯鉴定、规划入手,达不到瓦斯治理标准的坚决不许生产。四是突出抓好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积极引进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提高机械化水平,不断增强矿井安全基础和抗灾能力。
  非煤矿山:根据对全省尾矿库检查排查的情况,重新进行安全评价,进一步落实省、市、县三级监管责任。对违规超量储存、超期服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产停用,派专人盯守,监督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望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道路交通:大力整治交通秩序,加大对重点危险路段的整治和管控力度,严厉查处超速、超员、疲劳驾驶、违法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强客运车辆、校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等车辆的安全管理,达不到标准的不准运营。注重提高农村派出所交通安全管理能力,扩大管控范围,及时纠正拖拉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摩托车违法载人行为,同时大力推广上路农机车辆安装反光板工作。
  消防: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采取统一行动,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所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单位集中开晨消防安全大检查,对公共娱乐场所存在12种严重消防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对易燃易爆场所或货物储存场所存在9种严重消防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取缔,对拒不执行停业整改决定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封。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以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为契机,对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企业安全状态进行评估,实施分类监管。针对烟花爆竹进入生产旺季的实际,加大巡查密度,突出治理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行为,特别是加强烟花爆竹存储库房的安全监管,防止危及公共安全的恶性爆炸事故发生。
  建筑施工:强化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防入冬前抢工期、赶任务突击生产。
  民爆器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排查各单位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并及时消除。
  与此同时,继续开展好特种设备、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渔业船舶、农业机械、旅游等行业领域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的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
  (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对重点行业领域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治,坚决取缔非法生产、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不允许生产经营,对已经生产经营的要一律停产改造,对没有能力改造的要采取关闭或兼并等措施,杜绝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三)严格督促企业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深入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活动,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法规和安全规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纠正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落实到生产的各个环节和岗位。加大企业安全投入,按规定足额提取各类安全生产费用,淘汰落后的安全技术和装备,推进安全技术改造,提高安全保障水平。加强企业安全培训,针对员工的不同文化层次和不同岗位要求,强化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百日安全生产行动方案,抓紧部署,扎实推进,确保取得实效。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部署,督促安全生产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着力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分管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亲自深入一线开展检查,掌握实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百日安全生产行动,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级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综合协调。凡在百日安全生产行动期间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严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各级安全监管、煤矿监察、公安、国土资源、交警、消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集中人力物力,加大监督检查的密度,采取暗查暗访、夜查、抽查等方式,深入现场,严格执法,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要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各部门问的沟通与配合,联合查处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三)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行动,广泛参与,切实提高本单位安全基础和管理水平。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好本单位自检自查工作。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责任明确到具体的人员和岗位。要深入查找各环节、各岗位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四)要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开展百日安全生产行动的重要性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对工作开展不认真、走过场以及各种非法违法行为要予以公开曝光,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加强社会监督,建立举报奖励机制,设立举报电话,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积极性。
  (五)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将百日安全生产行动开展情况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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