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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委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系统百日安全生产行动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4 生效日期: 2008-09-24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建委
发布文号: 哈建发[2008]159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建设系统百日安全生产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哈尔滨市建设系统百日安全生产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关注生命的理念,汲取鹤岗富华煤矿“9.20”事故血的教训,针对当前建筑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大督查治理力度,努力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行动目标
  杜绝较大及重特大死亡事故,控制一般事故的发生。
  三、行动内容
  (一)自检自查
  各建设单位要按照《哈尔滨市工程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暂行规定》的要求,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所属建设项目开展安全生产自检自查,并对查出的隐患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
  (二)安全督查
  市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和各区、县(市)建设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所负责区域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进行督查,依法从严查处违规行为。对于不符合安全条件、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按规定分别给予上限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暂扣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等处罚。
  (三)自查和督查内容
  1.施工现场
  (1)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以及经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情况;
  (2)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在二等(含二等)以上的单位工程项目设立专职项目安全负责人,在二等以下的单位工程项目设立兼职项目安全负责人情况;
  (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三保”用品使用购置情况;
  (4)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据规定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以及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处理情况;
  (5)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工程师的配备以及监理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情况;
  (6)脚手架工程的搭设方案的编制、审批、安全技术交底、验收及使用等情况;
  (7)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安全技术交底、验收等情况;
  (8)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
  (9)土方工程的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安全技术交底等情况;
  (10)临时用电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以及“三级配电”、“两级保护”、“三项五线制”的配置和实施情况;
  (11)文明施工管理情况。
  2.建筑、市政施工企业
  (1)施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2)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3)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设立安全总监以及设立设备监管机构情况;
  (4)本企业在建工程自检自查情况;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
  (6)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有关物质、设备配备和维护情况。
  3.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安全监管人员配备和工作设施设备配置情况;
  (2)对安全年活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的部署、实施情况;
  (3)对施工现场检查的覆盖面、频次和发现事故隐患整改处理情况;
  (4)文明施工监管情况;
  (5)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情况;
  (6)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处事故和责任追究情况。
  4.市直与工程建设各相关部门、单位
  (1)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2)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情况。
  四、实施步骤
  (一)安排布置阶段(2008年9月25日-10月25日):各区、县(市)建设安全监管部门、单位,要根据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特点,研究制定部署专项行动方案,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督查工作;各企业和项目部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的自检自查,设立专人专门负责隐患排查工作,并对查找出的危险源进行登记、公示,制定消除隐患措施,监督落实隐患整改。
  (二)督查和专项整治阶段(2008年10月25日-12月25日):各级建设安全监管机构对所属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督查,督促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针对工程收尾、抢工期和冬期施工的特点,重点预防土方坍塌、中毒、高处坠落、起重机械伤害等事故,加强脚手架、洞口、临边、交叉作业、宿舍采暖等部位的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将事故化解于萌芽之中。
  五、组织机构
  为确保本次活动有效开展,成立哈尔滨市建设系统百日安全生产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曲维嵩市建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副组长:张晓光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成员:张文库张壮方登林陈铁男
  车延杰姚鹏闫宗华李平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市)建设安全监管部门,工程建设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对百日安全生产行动给予高度重视,要把此次行动作为重点工作来抓。要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的辨识、评估、建档、登记、监控和动态治理,防患于未然。对检查、督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违规冒险生产的,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责成企业限期整改,落实防范措施。
  (二)严格监管,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区、县(市)建设安全监管部门,工程建设各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加大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行政处罚力度。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互相推诿、执法不严、失职渎职以及不认真排查整改隐患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完善制度、标本兼治。各区、县(市)建设安全监管部门,工程建设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以这次行动为契机,推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非法建筑施工行为。既要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各类隐患,又要落实治本之策,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四)广泛宣传,舆论监督。一方面要通过采取多种措施和形式,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宣传力度。另一方面要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政府网站和信箱,鼓励群众监督,使生产经营企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为百日安全生产行动创造良好环境。
  (五)加强监督考核。哈尔滨市建设系统百日安全生产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区、县(市)建设安全监管部门、工程建设各相关部门、单位开展督查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考核,并在哈报开辟专栏,对开展好的区、县(市)和市直相关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对存在严重问题,发生安全事故的部门、单位及施工企业予以曝光,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启动问责机制,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各区、县(市)工程建设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对本辖区开展百日安全生产行动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形成总结报告,12月下旬报送市建设安全监察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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