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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14 生效日期: 2008-09-14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宁劳社农管[2008]5号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九月十四日
《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8]113号),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参保登记
  (一)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村(社区)劳动保障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填写《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申请表》(宁新农保表一,以下简称《缴费申请表》),申请参保缴费。
  (二)村(社区)劳动保障站在收到《缴费申请表》的3个工作日内,对参保登记材料进行初审,盖章后将《缴费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上交街道(镇)劳动保障所。
  (三)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在5个工作日内,对参保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号,录入基本信息,生成《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登记表》(宁新农保表二,以下简称《缴费登记表》),确认后报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同时通知村(社区)劳动保障站为参保人员开具《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宁新农保表三),告知参保人员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保费。
  (四)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在收到银行回盘数据的3个工作日内,对《缴费登记表》进行审核,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记录进行确认。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收到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信息后,为新参保人员制发全市统一的《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证》(以下简称《新农保保险证》)。
  二、保费征缴
  (一)个人保费
  1.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于每年5月31日前发布各区(县)下一缴费年度个人月缴费标准(年缴费标准=月缴费标准×12,下同)、政府月补贴标准。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保险费申报和缴费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具体缴费时间为每月的1日-25日。
  3.新农保参保人员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等社会养老保险正常缴费期间不得缴纳新农保保费。参保人员在缴费年度内未及时缴费或因特殊原因而中断缴费的月份,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宁新农保表四),可在下一个缴费年度的第一个季度(7月-9月,下同)内,按上一年度的缴费标准进行补缴。
  4.参保人员在缴费年度内申请缴费并已生成《缴费登记表》,但未按期缴费的,可在下一个缴费年度的第一个季度内进行补缴。
  5.区(县)政府及街道(镇)集体对下一缴费年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补贴(助)标准于每年5月31日前公布,与个人缴费同期缴入到指定的金融机构。
  (二)集体补助
  1.有条件的街道(镇)、村(社区)集体可对多缴费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并于每年5月31日前公布下一缴费年度的补助标准。
  2.村(社区)或街道(镇)定期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情况,填写《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缴费申报表》(宁新农保表五),报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审核录入。参保人员已申请缴费但当期个人未缴费的,不予集体补助。
  3.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并生成《  年度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花名册》(宁新农保表六)一式两份,一份交申报缴费的街道(镇)、村(社区),由街道(镇)、村(社区)根据审核确认的缴费总额将保费缴入指定的金融机构,一份上报区(县)农保经办机构。
  4.区(县)农保经办机构收到街道(镇)、村(社区)上缴的保费后,对上述人员集体补助的到账时间给予确认,并向缴费街道(镇)、村(社区)出据征收票据。
  三、个人账户计息
  个人账户资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城乡居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标准,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个人账户资金实行到账计息,从个人缴费以及集体补助实际到账之月起息。政府补贴资金中划转给个人账户的一个百分点,随个人缴费同期记入。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标准以6月30日执行的利率为准。
  申报缴费年度内核定为农村低保对象等特殊人群个人基本缴费由区(县)政府补贴或集体补助的,其个人账户计息分四种情况处理:
  (一)个人不需缴费全由政府补贴:只要个人办理参保登记经审核确认后,就视同政府补贴到账,政府补贴到账时间同个人参保登记时间。
  (二)个人不需缴费由财政和集体共同承担或完全由集体补助:个人办理了参保登记后,只有集体补助到账后,才视同政府补贴到账,政府补贴到账时间同集体补助到账时间。
  (三)个人需缴一部分其余部分由政府补贴:个人保费到账后,视同政府补贴到账,政府补贴到账时间同个人保费到账时间。
  (四)个人需缴一部分其余部分由政府和集体共同补贴(助)或完全由集体补助:个人办理了参保登记后,需个人先缴费,集体后补助,集体补助到账后,视同政府补贴到账,政府补贴到账时间同集体补助到账时间。
  四、养老待遇申领和审批
  (一)申领手续: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持《新农保保险证》、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养老金待遇申领手续。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审核资料后,生成《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审批表》(宁新农保表七,以下简称《发放审批表》),由参保人员签名确认。
  (二)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将参保人员签字确认的《发放审批表》和户口簿、身份证的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审批。
  (三)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材料进行核实,并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数据进行比对后,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领取手续。
  五、养老待遇计发:
  (一)养老金组成: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以启领时各区(县)当年的月基本缴费基数为标准,按基本缴费比例计发,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满一年的月数折算为年计算,下同),计发比例另增加0.3%。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发放总额见分进角。
  正常缴费人员养老金月领取标准=当年月缴费基数×(基本缴费比例+累计缴费年限×0.3%)+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二)本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员无故中断缴费的,其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以累计缴费年限为基础,未参保年限每满1年,其计发比例扣减1%。
  无故中断缴费人员养老金月领取标准=当年月缴费基数×(基本缴费比例+累计缴费年限×0.3%-未参保年限×1%)+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三)相关年限核定:
  累计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入伍服役年限+企业转回新农保的视同缴费年限。
  应参保年限=本办法实施之月(2008年7月)至养老年龄的年限-入伍服役年限-期间参加企保等养老保险的年限-期间享受农村低保没有能力缴费的年限和其他政策规定不能缴费的年限。
  未参保年限=应参保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其中:期间在外市参加企保等养老保险的年限或享受农村低保没有能力缴费的年限应提供相关证明。
  六、老年养老补贴待遇申领
  (一)符合享受农村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以下简称“养老补贴”)条件的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村(社区)劳动保障站办理养老补贴申领手续,填写《南京市农村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申领表》(宁新农保表八,以下简称《补贴申领表》)。
  (二)村(社区)劳动保障站在收到《补贴申领表》的3个工作日内,对申领资料进行初审,盖章后将《补贴申领表》、身份证复印件上交街道(镇)劳动保障所。
  (三)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领资料进行审核,录入基本信息,生成《南京市农村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登记表》(宁农保表九,以下简称《补贴登记表》),确认后报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审批。
  (四)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补贴登记表》的3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为老年农民制发《南京市农村老年居民养老补贴领取证》(以下简称《养老补贴证》),办理养老补贴社会化发放领取手续。
  (五)养老补贴月领标准由各区(县)确定。今后,各区(县)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度调整。
  (六)2008年7月前到达养老年龄的人员,其养老补贴自2008年7月起按月享受;2008年底前到达养老年龄的人员不参加新农保,直接享受养老补贴,其养老补贴自到龄次月起享受。
  (七)2009年1月1日起,应按规定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到达养老年龄,其养老补贴标准按未参保年限扣减,每满1年扣减6个百分点。
  应保未保人员养老补贴月领取标准=养老补贴月领标准×(1-未参保年限×6%)。
  七、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一)外市迁移:
  1.缴费人员户口迁居外市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迁入地的农保经办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缴费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参保人,终止新农保关系。
  2.养老金领取人员户口迁居外市,养老待遇仍由原户籍所在区(县)按原标准发放,也可办理一次性结算手续,其个人账户剩余资金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新农保关系。
  3.养老补贴领取人员户口迁居外市,其养老补贴待遇自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
  (二)本市迁移:
  1.缴费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迁入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迁移时,若已申报缴费或需补缴上一缴费年度欠缴保费的,应在原区(县)完成缴费后再转移。
  2.养老金领取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养老金仍由原户籍所在区(县)按原标准发放。
  3.养老补贴领取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迁出区(县)在其迁出次月,停止发放其养老补贴。符合迁入区(县)养老补贴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按迁入地标准发放。
  4.参保人员在区(县)内户口迁移的,只变更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信息,其他不变。
  八、退保及一次性结算
  (一)新农保参保人员参加企保满15年,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征地保障”)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及户口迁移等原因不再具备新农保参保条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二)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携带参保人员《新农保保险证》、户口簿、死亡证明书,与死者的关系证明及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继承手续,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收益人。
  (三)参保人员在领取期间死亡的,其养老金待遇从死亡次月停止发放。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携带参保人员《新农保保险证》、户口簿、死亡证明书,与死者的关系证明及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继承手续,其个人账户剩余资金一次性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收益人。
  九、保险制度衔接
  (一)与原农保转接:本办法实施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原农保”)参保业务停止办理。原农保基金并入新农保基金专户管理。
  1.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原农保人员,本着自愿原则,由本人向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填写《南京市原农保转接新农保申请表》(宁新农保表十),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本办法实施当年(即2008年)新农保缴费基数和最低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向前折算新农保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起始时间不得早于原农保实施时间即1992年1月,也不得早于本人年满18周岁的时间。折算后原农保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个人缴纳结余部分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集体补助结余部分划入社会统筹基金。其养老保险待遇按新农保计发办法执行。
  2.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原农保人员,不愿转入新农保的,继续保留原农保关系,同时应按规定参加新农保。到达养老年龄时,两种待遇分别计算,同时享受。
  3.原农保人员不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可保留原农保关系,到达养老年龄时,按原农保待遇执行;也可终止原农保关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本息一次性结算给本人。
  4.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原农保养老待遇的人员,继续按原标准领取。符合农村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条件的,养老补贴同时发放。
  (二)与企保的衔接:新农保参保人员参加企保的,保险关系可按以下规定转接:
  1.新农保转企保: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南京市新农保转接企保申请表》(宁新农保表十一),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保,按我市企保相应结算年度基准缴费基数计算的个人账户记账本息,首次参加企保人员从本人企保参保之月起向前折算、企保续保人员从本人续保之月向前折算企保缴费年限。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保个人账户后,终止新农保关系。
  2.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既有新农保又有企保的人员:
  (1)符合企保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其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新农保关系。
  (2)不符合企保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新农保规定领取新农保养老待遇。本人也可向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南京市企保转接新农保申请表》(宁新农保表十二),申请将企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办理企保转接新农保手续。企保缴费年限视同新农保缴费年限。
  (3)已领取新农保养老待遇人员,又选择企保延长缴费年限的,在按月领取企保养老金的当月,新农保养老待遇停止发放,个人账户剩余资金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新农保关系。
  (三)与征地保障的衔接:新农保参保人员土地被征用后,应纳入征地保障。缴费期间纳入征地保障后,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新农保关系;养老金领取人员纳入征地保障后,个人账户剩余资金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新农保关系;养老补贴领取人员纳入征地保障后,其养老补贴停止发放。
  (四)与城镇居民养老补贴的衔接:农村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人员符合城镇居民养老补贴条件的,自领取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当月起,其养老补贴待遇停止发放。
  十、基金管理
  (一)区(县)财政部门应当设立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新农保基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存储和管理,并将所得利息记入基金。
  (二)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应当开设新农保基金收入户,该账户的主要用途为:
  1.暂存征集的新农保保费;
  2.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
  3.暂存其他收入。
  区(县)农保经办机构按月将新农保基金收入户资金全部划入本区(县)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
  (三) 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应按月将本月新农保养老待遇及养老补贴用款计划报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核定后,于本区(县)社会化发放日前将新农保基金划拨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新农保基金支出户,确保新农保养老待遇及养老补贴的按时足额发放。
  (四)市、区(县)政府补贴资金按以下程序划拨到各区(县)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
  1.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应于每季首月5日前向本区(县)财政部门报送上季度政府补贴申请《南京市  区(县)  年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汇总表》(宁新农保表十三,以下简称《政府补贴表》,一式四份),10日前将经区(县)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政府补贴表》报市农保经办机构。
  2.区(县)财政部门应于每季首月10日前核定区(县)政府补贴额,25日前将区(县)政府补贴资金拨付至本区(县)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
  3.市农保经办机构对各区(县)报送的《政府补贴表》审核汇总后,于每季首月15日前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于25日前核定市级财政补贴额,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相关区(县)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
  (五)区(县)农保经办机构负责新农保基金的筹集、养老保险待遇和养老补贴的发放、个人账户的记录和管理以及新农保基金收支会计核算工作。具体会计核算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商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十一、待遇领取资格验证
  (一)新农保待遇养老金领取人员及老年养老补贴领取人员每年4-6月,须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新农保保险证》、《养老补贴证》到各村(社区)劳动保障站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新农保待遇领取资格年度验证手续。
  (二)本人因高龄、重病、住院、严重残疾等行动不便而不能前来办理验证的,可预约村(社区)劳动保障站、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工作人员上门办理验证手续,也可委托其直系亲属代办理验证手续。代验证人员除按上述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需出示本人身份证。
  (三)逾期未办理年度验证手续的从7月份起暂停发放其养老待遇,补办年度验证后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期间养老待遇。
  十二、其他
  (一)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应每月将新农保缴费和待遇领取信息系统数据库与企保信息系统数据库、征地保障信息等数据库等进行比对。
  (二)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到达领取年龄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其基础养老金按办理时的月缴费基数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到达养老年龄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养老金待遇自刑满次月起发放,不补发。已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在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养老金待遇停发。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恢复养老金待遇领取,其养老金待遇从刑满次月发放,不补发。领取养老补贴人员在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待遇办理手续同上。
附件:
  1.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申请表(略)
  2.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登记表(略)
  3.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略)
  4.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略)
  5.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缴费申报表(略)
  6.年度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花名册(略)
  7.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审批表(略)
  8.南京市农村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申领表(略)
  9.南京市农村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登记表(略)
  10.南京市原农保转接新农保申请表(略)
  11.南京市新农保转接企保申请表(略)
  12.南京市企保转接新农保申请表(略)
  13.南京市区(县)年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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