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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沪宁城际铁路江苏段征地拆迁有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03 生效日期: 2008-09-03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8]88号
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确保沪宁城际铁路江苏段建设顺利进行,现就做好征地拆迁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沪宁城际铁路江苏段征地拆迁工作由沿线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省铁路办负责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征地及报批材料的技术性、业务性工作,协调有关手续的办理;省建设厅负责规划衔接和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林业部门负责协调办理占用林地批准手续;电力、广电、电信、信息产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协助建设单位做好"三电"和其他管线的迁改工作;交通、水利、环保、公安等部门积极配合建设和施工单位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开展。
  二、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各地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各地现行政策执行。
  三、征地拆迁所需费用由沪宁城际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为满足征地拆迁工作需要,征地拆迁费用由省、市依据设计概算按7:3比例先行垫付,并以实际发生额冲抵沪宁城际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金。省级垫付的资金由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省国信集团公司负责筹措,市级垫付的资金由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筹措。
  要切实做好被征地拆迁单位和群众的补偿安置工作。征地拆迁和各项补偿安置费用要及时足额到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
  四、临时用地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少占耕地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用地位置和用地规模。临时用地补偿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临时用地使用完成后,由沪宁城际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施工单位及时复垦,确实难以复垦的要按照征收土地的标准进行补偿,占用耕地不能复垦的必须做到占补平衡。临时用地的补偿及相关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和占用基本农田的补划工作由各市政府负责。
  六、办理建设用地所需规、税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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