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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下发《全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03 生效日期: 2008-09-03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
发布文号: 黑人口办发[2008]51号
各行署、市、县(区)人口计生委(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计生委:
  现将《全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提纲深入细致地做好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宣传工作。 二○○八年九月三日
附件1:黑龙江省全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宣传提纲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决定于2008年下半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下简称特别扶助制度)。为做好这项工作,请各地依照本宣传提纲做好广泛深入的社会宣传。
  一、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在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有效控制了人口增长,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有力地促进了综合国力的提高、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对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实施特别扶助制度,有利于缓解计划生育特别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
  (一)特别扶助制度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计划生育工作在提倡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同时,还要兼顾他们的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让他们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和实行计划生育带来的好处和实惠,夯实计划生育的社会根基和群众基础。建立和实施'特别扶助制度',即通过给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多种形式的国家补偿、社会救助和人道关怀,缓解由于子女伤残死亡带来的生活困难和精神痛苦,使他们切实感受党和政府的温暖,觉得响应国家号召、跟共产党走不吃亏,政治上有地位,生活上有帮助,经济上有实惠,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关怀和体恤,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关心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心弱势群体的执政理念,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二)特别扶助制度是化解家庭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措施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没有家庭的和谐稳定就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是自觉响应党和国家号召,为我国实现人口转变、降低生育水平做出贡献的群体,对于他们在孩子成长和家庭养老过程中遇到的风险,政府应该对他们有所扶持和救助。建立和实施特别扶助制度,通过加大政府的政策性扶持,使一些计划生育家庭在遇到困难时,能够在经济上得到救助,精神上获得安慰,有助于帮助这些家庭摆脱困境,降低不安全感和无助感,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特别扶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基础
  逐步建立和完善广覆盖、多层次的社会福利和保障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少数遇到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必要的扶持救助,不仅能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公正,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还有助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缩小社会保障水平在城乡之间的差别。在有限财力无法实现广覆盖的社会保障情况下,先以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为切入点,优先进行扶持救助,先特殊、后一般,由少量到众多,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同时,借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形成的运行机制,率先解决部分人群的特殊困难,逐步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相关政策的整合,逐步扩大社会保障基础,开辟财政直接向困难人群转移支付新途径,是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务实之举。
  (四)特别扶助制度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有力保障
  国家已经推行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在一定层面上缓解了部分实行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但这两项制度没有完全涉及到计划生育家庭中最困难最需要扶助的人群。适当加大对这部分人群的扶持救助,能够更好地体现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指导思想,增强计划生育政策造福于民、增进家庭和谐幸福的说服力,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由行政命令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群众响应党的号召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从而稳定低生育水平,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更加有利的人口环境。
  二、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的主要内容
  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一)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标准
  我省特别扶助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是:
  本人申请;
  村(居)委会初审并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公示;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对基层登记质量进行抽查及再次公示;
  信息录入'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
  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户籍在本省的城乡居民列入调查登记范围。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包含省农垦和省森工系统)特别扶助对象的调查确认工作。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分别负责本系统特别扶助对象的调查确认工作。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地方农林牧渔场和外驻单位(户口在本地的)负责对本单位特别扶助对象进行调查确认,并将特别扶助对象目标人数报所在行政区域内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地方农林牧渔场和外驻单位实施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的领导,并对上报的特别扶助对象进行审核和确认。
  确认纳入的特别扶助对象,按照省人口计生委转发的《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黑人口办发[2008]30号)规定履行有关申报、审批、数据上报等程序。
  (三)特别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四)实施特别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省人口计生委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政策解释,结合我省相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扶助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等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5.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五)特别扶助资金来源和分级负担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由各级财政负担,安排专项资金并分别纳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地方负担的资金,以省级财政为主。西部地区的扶助资金按基本标准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中部地区的扶助资金按基本标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50%;东部地区的扶助资金由地方财政自行安排。
  各地财政部门必须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六)特别扶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
  1.资金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省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
  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2.资金管理。
  (1)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账,分别核算中央财政拨付和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并及时足额将扶助金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
  (2)人口计生部门及时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3)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和拨付资金的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组织管理、评估监督和工作考核
  1.组织管理。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人口计生和财政等部门要建立经常性协调机制,具体组织制度的试点工作。
  2.评估与检查监督。
  (1)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对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绩效考评,对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2)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
  (3)实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3.工作考核。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执行制度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2)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开展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切实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落到实处
  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关系到社会的和谐进步。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扶助制度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
  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个案信息档案和日常管理等工作,通过各种宣传形式,让广大计划生育家庭了解政策内容,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公安、民政、卫生、劳动保障、残联等部门要共同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代理发放机构要按代理服务协议要求,确保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继续落实已出台的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逐步形成完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要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关爱女孩行动'、计划生育'三结合'、'生育关怀'、'幸福工程'等项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各项政策的综合效应。
  要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及地方已经出台的相关制度的衔接。对于目前已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对象,按照本方案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对于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方案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于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制定和落实扶持优惠政策,通过多种形式给予帮助。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开展生殖健康咨询和指导,及时提供再生育的各项服务。
  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在民政、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扶贫、助残等方面向这些家庭倾斜,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和养老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附件2:黑龙江省致计划生育家庭的慰问信
尊敬的计划生育家庭:
  在我国成功举办第29届北京奥运会,即将迎来祖国59周年诞辰的时候,我们怀着十分崇敬的心情,向您们--光荣的计划生育家庭致以亲切的慰问,并对您们为国家的兴旺、民族的富强,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所做出的贡献表示由衷的感谢!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在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有效控制了人口增长,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有力地促进了综合国力的提高、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党和政府始终关心着计划生育家庭的安危冷暖,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计划生育家庭为国家作出贡献,国家应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为此,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决定于2008年下半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什么是特别扶助制度呢?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计划生育特别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特别扶助制度就是通过给计划生育特别家庭提供国家补偿、社会救助和人道关怀,缓解由于子女伤残死亡带来的生活困难和精神痛苦,使他们切实感受党和政府的温暖,觉得响应国家号召、跟共产党走不吃亏,政治上有地位,生活上有帮助,经济上有实惠,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关怀和体恤,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关心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心弱势群体的执政理念。
  那么,什么样的计划生育家庭能够享受特别扶助制度呢?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夫妻就可以享受特别扶助制度了: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能够享受哪些待遇呢?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如何办理有关手续呢?首先,请您到您所在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然后,经过村(居)委会初审并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公示;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对基层登记质量进行抽查及再次公示;符合条件的夫妻,领取有关证明就可以享受有关待遇了。
  如果您符合上述条件,或有疑难问题,请拨打您所在县(市、区)的咨询服务电话:××××××或省人口计生委咨询电话0451-82643967,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再次感谢您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支持!
二○○八年九月三日
  注:请各地将县(市、区)的咨询服务电话填写到慰问信中,以A4纸正反面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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