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年检免检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31 生效日期: 2003-12-31
发布部门: 湖北省
发布文号:
 
    
  为了改进年检监管方式、促进企业依法守信经营,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试行部分企业免检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在我省企业中实施企业年检免检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 宗旨和原则 
  把实施企业年检免检制度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改变作风、改进监管方式和服务经济发展的一项具体举措,并以此促进企业诚信守法、规范经营,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企业年检免检制度实行申请自愿、审查公正、程序简化、结果公开、便利企业的原则。 
  二、 申请免检范围经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除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各类企业,凡具备免检条件的均可申请企业年检的免检。试行期间,免检企业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登记总数的3%。 
  三、免检企业条件连续三年以上通过A级年检、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予免检: 
  1.拥有国家驰名商标或当届湖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 
  2.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当届“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 
  3.被评为当届省级“消费者满意单位”的企业; 
  4.经营情况良好,商事信誉较高的企业;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可予免检的其他企业。 
  四、免检报批程序 
  企业申请免检,应于每年的9月1日至10月31日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填写好的《企业免检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的信誉和经营情况良好的证明文件。 
  属于县、市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提交《企业免检申请表》,应有企业所在地工商所签署的意见;属于市、州以上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提交《企业免检申请表》,应有企业所在地县(市)工商局签署的意见。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本意见第三条的要求进行审查。对有关商事信誉和经营业绩的审查,应核对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征求有关发证部门的意见;对违法和处罚情况的审查,应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登记机关经审查,于当年12月31日以前作出是否批准免检的 决定。批准免检的 ,确定免检企业名单,并于次年的1月31日以前,通知免检企业。 
  登记机关每次批准免检期限不超过两个年度。 
  五、免检企业通过年检程序 
  经批准为免检的企业,于年检截止日期前向登记机关送交填写好的年检报告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登记机关直接在其营业执照正、副本上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印章后,发还营业执照,同时颁发免检证书。 
  六、对免检企业的优惠 
  免检企业在免检期限内,可以取得下列便利: 
  1、 进入登记、年检“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年检、登记手续。 
  2、 免除提交年检报告书以外的其他年检资料,免除年检实地检查,也可免交年检费。 
  3、 除有违法违规举报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进行日常检查。 
  4、 免检情况进入守信企业信用记录。 
  免检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和社会监督。免检期内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免检资格, 三年内不得免检。 
  七、其他事项 
  1.《企业年检免检申请表》和《企业年检免检证书》由省局统一制定印发。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可收取工本费。 
  2.免检企业名单公告可以由各级登记机关统一组织在同级媒体刊登。组织公告应本着自愿原则,登记机关不得收取公告费。 
  3、严禁借免检的名义巧立名目,违规收费或搭车收费,违反者严肃处理。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