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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25 生效日期: 2008-08-25
发布部门: 四川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川建质安发[2008]342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考核目的
  为提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素质,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通过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确保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具备独立从事相应特种作业工作的能力。
  二、考核管理
  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统一组织实施。省直批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直接考核和发证,市(州)和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所属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后,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考核并发证。
  三、考核对象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建设厅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
  四、考核条件及应提交的资料
  市(州)、县属企业申请考核的人员应由企业统一到市(州)、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名并通过资格预审,上报《市(州)、扩权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汇总表》和相关资料;省直批企业直接到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报名,报名时考核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和提交相应的资料:
  (一)考核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年龄要求;
  2.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3.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出具近三个月内县级及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检查记录;
  4.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提交资料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见附件2);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一寸免冠照片(2张);
  4.毕业证书(初中及以上学历复印件)或学历证明(1份)。个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需提供原件备查。
  五、考核内容
  考核机关依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大纲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标准,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将在网上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大纲》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考核标准》。
  六、考核办法
  (一)安全技术理论考核,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核时间为2小时,实行百分制,60分为合格。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占25%、专业基础知识占25%、专业技术理论占50%。
  (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口试等方式。考核实行百分制,70分为合格。
  (三)安全技术理论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均合格的,为考核合格。
  (四)首次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实习操作不得少于三个月。实习期间,用人单位须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指导人员应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无不良记录。实习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七、证书管理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样式,证书加盖四川省建设厅证书专用章,并在持证人照片上加盖四川省建设厅专用章钢印。
  八、有关要求
  (一)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指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机构或其他部门具体负责相关工作,并做好宣贯。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凡进入建筑施工现场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并持证上岗。违反规定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把建筑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内容,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考核目的
  为提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素质,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通过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确保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人员具备独立从事相应特种作业工作能力。
  二、考核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三、考核对象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的人员。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范围》见附件一。
  四、考核条件
  参加考核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考核内容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操作技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大纲》(试行)见附件二。
  考核内容分掌握、熟悉、了解三类。其中掌握即要求能运用相关特种作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熟悉即要求能较深理解相关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知识,了解即要求具有相关特种作业的基本知识。
  六、考核办法
  (一)安全技术理论考核,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核时间为2小时,实行百分制,60分为合格。其中,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占25%、专业基础知识占25%、专业技术理论占50%。
  (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口试等方式。考核实行百分制,70分为合格。《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考核标准》(试行)见附件三。
  (三)安全技术理论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均合格的,为考核合格。
  七、其他事项
  (一)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及档案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加强考核场地和考核人员队伍建设,注重实际操作考核质量。
  (二)首次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实习操作不得少于三个月。实习操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指导人员应当从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的熟练工中选择。实习操作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1: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范围(略)
附件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略)
附件3:市(州)代码(略)
附件4:操作工种类别代码表(略)
附件5:市(州)、扩权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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