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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19 生效日期: 2008-08-19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成价调办[2008]42号
市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各区(市)县价调办(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8)51号)文件精神,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减轻企业的负担,结合《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4号令)的有关内容,现将我市对价调基金的征收减免有关政策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对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从2008年5月1日起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二、对大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从2008年7月1日起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三、对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新津县、邛崃市、金堂县、蒲江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从2008年7月1日起价格调节基金减半征收,即按0.5‰征收。
  四、对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简称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从2008年7月1 日起价格调节基金在原1‰征收标准基础上减免20%征收,即按0.8‰征收。
  五、本通知执行至2011年6月30日止。
  六、各级代征单位应按照《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每季度纳税申报后次月15日之内,全额及时归集市财政专户。
  高新区范围内征收的价调基金归集高新区财政专户。
  七、凡违反规定不缴纳价调基金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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