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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14 生效日期: 2008-08-14
发布部门: 江苏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苏建函房[2008]455号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房产管理局、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范房屋登记行为,建设部颁布了《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并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的通知》(建办住房函[2008]249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房屋登记办法》的学习培训,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各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积极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厅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有条件的市也可以组织县(市)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集中学习培训;要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房屋登记办法》,营造实施的良好氛围。
  二、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统一和规范房屋登记主体。一个城市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只能有一个登记机构从事房屋登记。撤县(市)设区的地区(包括各类开发区),房屋登记应当统一登记机构、统一信息系统、统一业务规范、统一登记簿,以确保登记的公信力和公示效力。
  三、尽快建立房屋登记簿,并逐步规范健全。《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对登记簿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要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在2008年7月1日前做好建立房屋登记薄的各项准备工作。《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后办理的房屋登记,要严格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随即记载到登记簿。对《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前的房屋登记,各省辖市要在2008年年底前全面建立登记簿,各县(市)要在2009年年底前全面建立登记簿。
  四、积极稳妥地开展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做好村镇房屋登记工作。村镇房屋登记要遵循自愿登记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不得强制要求登记。房屋登记机构要逐步开展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簿的补建工作,档案资料齐全、登记基本符合条件的直接予以换证;存在问题的,可以运用更正登记、撤销登记等手段予以补充规范、纠正错误。对于历史遗留问题,也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注意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五、加强房屋登记全程监管,做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工作。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要通力协作,有条件的要实现相关信息的传递和共享,实现房屋登记的全程监管。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明确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范围。房产管理部门批准预售许可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列明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许可文件及预售方案,并予以公示。预售方案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房产部门应按照规划许可的建筑及其面积进行登记。
  六、加强业务沟通与协调,为《房屋登记办法》的实施创造良好环境。各地房管部门要积极与建设、规划、财政、物价及人民法院等部门加强联系,特别对房屋登记的审查要求、担责范围、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等问题积极沟通。因《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与《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则不一致导致规划验收核定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登记发证实测面积不一致而形成的误差,按苏建函规[2008]201号的规定执行。
  七、各省辖市要加强对县(市)房屋登记工作的业务指导,促进平衡发展。要以《房屋登记办法》的实施为契机,推进县(市)房屋登记规范化建设,争取在市级行政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统一业务口径,统一操作流程,统一业务表单,统一网络平台,促进平衡发展。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房屋房屋登记办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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