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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南京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14 生效日期: 2008-08-14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8]1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我市金融业的健康、快速、协调发展,全面加快区域金融中心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步入“科学发展、创新驱动”的发展轨道,现就加快南京金融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金融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金融业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对推动经济发展、优化经济结构、增强经济活力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南京要走在新一轮科学发展的前列,不断加强先进制造业中心和现代服务业中心的建设,大力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必须要有发达、开放和高效、稳健运行的金融业的支撑。
  (二)加快金融业发展是提升中心城市地位和作用的重要途径。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主要体现为资金和资本的配置。大力发展金融业,有利于促进区域范围内金融资源的自由流动、合理配置和低成本交易,有利于增强南京现代化水平,在更高层次上提升南京作为中心城市的服务功能。
  (三)加快金融业发展是增创科学发展新优势的重要着力点。金融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业的发达程度也是一个城市现代经济和服务业发达的重要标志。2007年,全市金融业增加值达到180亿元,占第三产业增加值的11.36%,占全市GDP的5.5%,同比增长28.3%,金融业已经成为全市发展最快的产业之一,并且正处在一个重要的发展机遇期。发展金融业不仅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重要的经济增长点,也是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增创科学发展新优势的重要着力点。
  二、金融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和战略重点
  (一)总体思路
  围绕建设城市现代化、国际化和产业高端化的总体要求,确立“金融强市”战略,着力推进现代金融体系和制度建设,着力提升金融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着力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着力增强金融业的集聚和辐射能力,使金融业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促进南京区域战略地位和中心城市功能的加速提升,为南京走在新一轮科学发展前列提供有力支撑,推动南京成为华东地区重要区域金融中心。
  (二)战略重点
  到“十一五”末,全市实现金融业增加值300亿元以上,年均增长20%以上,在第三产业增加值中所占比重达到13%以上。
  1.构建完善的银行业服务体系。形成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等类型多样、优势互补的银行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较为完善的农村银行业服务体系。“十一五”期间,银行业存贷款余额年均增长15%以上,2010年末分别达到10000亿元和9000亿元。
  2.形成活跃的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局面。基本建成高效优良的政策环境和功能完善的服务体系,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能力明显增强。到“十一五”末,全市上市公司数量力争达到80家,实现新增股票首发和再融资达到400亿元以上;债券、基金、资产证券化等其他资本市场融资额不低于150亿元,其中,力争引导设立资金总额不低于100亿元的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资本达到30亿元。
  3.加强保险业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努力创建保险产品研发、资金运用和人才管理的保险创新试验区。实现保险业保费收入年均增长15%以上,到“十一五”末达到180亿元,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分别达到4%和2500元/人。
  4.加快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发展的步伐。大力推进南京银行实现全国性现代商业银行的战略布局;实现南京证券公司上市;推动信用联社改革组建成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地方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提升各投融资平台的投融资能力、盈利能力和运作能力;整合各类金融资源,加快推进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
  5.加快金融开放和金融集聚区建设。金融机构总部或区域性总部数量显著增加,金融业对外辐射能力明显增强。三年内培育和引进国内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30家以上。其中,外资金融机构新增5家以上;重点引入各类金融机构进入河西CBD,把河西CBD初步建成金融要素聚集、金融服务功能较为完善、商业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现代金融集聚区。
  到2012年,基本形成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和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体系,实现金融业增加值450亿元左右,在第三产业增加值中所占比重达到16%左右,在全市地区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达到7%以上。
  三、推进金融合作和创新,提升银行业服务水平
  (一)鼓励和支持银行机构做大做强。鼓励和支持各类银行机构积极开展体制机制创新、组织模式创新、产品服务创新、技术手段创新,形成创新合力和创新氛围,切实增强我市银行机构的核心竞争力。积极推进南京都市圈和长三角区域金融战略合作进程,搭建区域内金融合作框架,加快区域内金融市场体系、金融运行机制、金融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全面对接,拓宽各类银行机构的金融服务领域。不断完善现代化支付系统、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等金融基础设施, 实现金融服务现代化,促进金融业竞争力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二)突出金融对产业的服务和支持。认真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货币政策,加强产业政策与信贷政策的协调配合,加强政府部门与金融部门的沟通协调,推进政府公共信息透明化,营造有利于银行业优化信贷结构、增加有效信贷投放的良好政策环境。完善政、银、企长效合作机制,建立健全对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考核激励机制,不断调动银行机构加大对基础设施、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领域和重大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综合利用基金、贴息、担保等方式重点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型企业及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创新,逐步提高中小型企业及民营企业新增贷款占全部新增贷款的比重。
  (三)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切实把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作为工作重点,完善以合作金融机构为主体,政策性、商业性及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为辅助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支持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增资扩股,提升竞争能力,加强金融服务。支持农业发展银行拓宽业务范围,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的信贷投放力度。支持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加快发展,更好地为“三农”提供服务。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化、合法化,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村小额信贷组织。
  四、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推进融资市场化进程
  (一)积极引导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建立利用资本市场专业服务平台,引导、支持优质企业与资本市场对接。选择一批符合产业政策、发展战略的重点企业和项目通过股票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资本市场融资方式直接融资。建立拟融资企业储备库,实行分类指导、动态管理,形成“培育一批、申报一批、发行一批”的拟融资企业梯队。积极推动中小企业开展集合发债,鼓励大中型企业到主板市场融资,支持中小企业通过中小板和即将推出的创业板上市融资。
  (二)加强对拟融资企业的政策扶持。对拟利用资本市场融资企业和项目优先立项、报批,并予以用地和资金的扶持。企业融资过程中,对自有划拨土地可采取一级市场租赁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待融资工作完成后,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有未到期租赁费用的,可冲抵土地出让金。对企业资本市场融资中因审计调账增加利润等原因而增加的税费,在企业完成融资后,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地方留成部分的80%以适当方式给原企业全体股东,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三)建立资本市场融资激励机制。三年内,市本级每年安排1000万元,建立资本市场融资专项引导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扶持高新技术、成长型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和再融资,融资企业所在区县或三大国家级开发区同时按1∶1的比例予以配套奖励。
  (四)积极发展场外交易市场。发挥南京产权交易中心和南京证券代办股份转让资质作用,开拓非上市企业产权交易工作。接轨天津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探索建立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提高企业产权流动与重组效率,为非上市企业和创业投资资本提供退出渠道,促进拟上市企业和非上市企业进一步加快成长。
  五、发展和完善保险市场,积极探索保险创新
  (一)健全保险组织体系和市场功能。继续支持各类保险公司到我市设立地区总部和分支机构,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配套的保险产品,重点发展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农业保险和责任保险等险种。大力发展保险代理、经纪、公估等中介机构,发挥保险中介机构在承保理赔、风险管理和产品开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保险市场的运行效率。
  (二)大力发展“三农”保险。继续运用政策扶持、保费补贴等手段支持和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在水稻、能繁母猪保险先行试点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扩大试点面积和试点品种,在“十一五”末实现水稻种植、能繁母猪和奶牛全面参保,小麦、油菜等主要农作物推进面不低于全市种植面积的80%;积极探索开展规模经济作物、养殖项目、设施农业和其他高效特色农业项目的保险试点;不断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鼓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自营保险。进一步完善和推进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合作医疗管理试点,逐步开展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三农”保险保障机制。
  (三)积极推进保险创新试验区建设。争取国家和省加大对南京保险业发展的支持力度,赋予南京保险改革和保险创新的试点权,建设南京保险创新试验区,抢占保险产业的制高点。积极探索保险资金在我市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中的应用方式和途径,增加建设资金来源。
  六、建立健全融资服务机制,构筑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
  (一)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延续《市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宁政发〔2004〕14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宁委发〔2006〕11号)文件中有关担保体系建设的政策,到2010年,市政府每年安排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3000万元,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扩大规模、创新产品、深化服务,全面提升其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能力,重点为高成长、自主创新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推动其发展壮大。争取在三年内培育7―8家担保服务能力在8―10亿元的担保机构,全市重点担保机构业务总额突破150亿元。
  (二)加快发展创业投资体系。贯彻国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政策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加快我市创业投资发展的实施办法,在三年内培育和引进10家以上专业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资本达到30亿元。设立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亿元,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逐步安排到位,通过参股或跟进投资等方式力争引导10亿元以上创业投资资本,为我市高成长型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增值服务。
  (三)积极推动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根据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的要求,围绕我市“五大中心”、重点产业链建设以及节能环保等重点领域,广泛聚集和引导社会资金,积极探索设立100亿元以上的长江流域水务或科技产业投资基金,为高科技、创业型产业项目、支柱产业和基础产业提供直接股权融资支持。
  (四)加快发展各类金融中介服务组织。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多样化的需求,通过改制、重组、引进等方式,发展一批专业性强、信誉度高、服务水平好、有竞争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信评估公司以及资信、担保、经纪、租赁、代理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推动金融中介服务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七、整合金融资源,加快地方金融机构发展
  (一)做优做强南京银行。全力支持南京银行提高整体发展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加快跨区域经营步伐,探索开展基金、保险、租赁等多元化经营。到2010年,资产总额翻一番,达到1600亿元左右,实现分行数达到10个以上,逐步实现全国性现代商业银行的战略布局。
  (二)加快南京证券发展步伐。积极推动南京证券开展市内企业上市融资、并购重组、资产管理以及其他资本市场融资工作,支持南京证券通过定向增资、引入战略投资者、增加公积金和风险准备金等途径充实资本,力争在两年内实现上市,同时积极通过参股、控股基金管理公司或期货公司等途径不断探索新的盈利模式。
  (三)实施农村信用联社的改革。重点推进市区信用联社、江宁信用联社、浦口信用联社和六合信用联社合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并不断提高其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和管理水平,争取在条件成熟时上市。
  (四)不断培植新的地方金融机构。根据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积极探索设立地方保险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重点推进具备条件的企业发起组建地方法人保险机构、信托投资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
  (五)加快推进投融资平台的创新发展。着力推动国资、城建、交通、河西等投融资主体从融资结构单一性向融资方式多元化转变,从管理资产向经营资产转变,从传统型企业管理模式向现代化企业管理机制转变。切实增强投融资能力、盈利能力和运作能力,着力把四大平台打造成为管理科学、主业突出、综合竞争力强、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六)大力推进地方金融资源整合。积极整合各类金融资源,吸纳各类金融资本,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进程,充分发挥金融控股公司的规模经济和协同优势,提升南京地方金融机构的综合实力和整体竞争力。
  八、加快推进金融业开放,提升金融集聚和辐射能力
  (一)加快金融集聚功能区建设。根据金融产业发展的主体功能和配套功能的差异,以功能性组团发展为原则,巩固和完善以新街口传统金融商业区为代表的金融服务综合配套功能区;着力打造以河西中央商务区(CBD)为代表的金融总部核心集聚区;积极推动形成以绿地金融中心为代表的新兴金融业态集中区。
  (二)强化政策扶持力度,引导河西金融业集聚发展。进一步完善《市政府关于实施〈南京加快发展服务业行动纲要〉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05〕132号)文件中的金融业发展意见,加大政策引导力度,拓宽扶持范围。到2010年,全市继续每年统筹安排5000万元,设立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河西金融集聚区建设。进一步加大投入,分阶段、有重点地引导金融机构到河西新城金融商务区集聚发展。积极创造条件,争取“一行三局”入驻河西金融集聚区,大力引导和鼓励国内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代表处,以及后台呼叫、信息交换和处理、客户服务、技术支持、票据结算等后台服务中心进入河西CBD,使河西金融集聚区成为区域性金融中心的管理中枢和金融机构总部集聚区。
  九、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一)全面推进企业和个人信用建设。加快推进建设、国税、地税、人行、物价、质监、药监、财政、劳动、工商、海关、法院、环保、卫生等部门公共基础信息的交换和整合,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培育和规范多元化信用主体,继续推进“金融生态县”建设,推进“信用村镇”、“信用社区”创建工作,逐步探索建立个人联合征信系统,努力在全省率先建立比较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构建良好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
  (二)加大金融风险防范和风险处置力度。继续完善金融风险预警指标和金融稳定监测指标体系,健全金融风险应急机制和防控预案,增强化解系统性风险和处理金融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大对金融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有效打击洗钱活动,妥善做好有关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工作。继续深入整顿规范金融秩序,坚决遏制逃废银行债务的违法违规行为,严禁非法金融活动,依法打击各种金融诈骗违法犯罪行为。
  十、实施金融人才战略,加强金融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一)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把金融人才队伍建设作为提高金融业发展水平的主要动力,鼓励和吸引海内外各类高层次金融人才到南京发展。集中力量抓好以高层次人才为核心的各类金融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引进和培养一批以优秀金融企业家为代表的金融领军人才,使南京成为吸引各类金融人才的高地。
  (二)构筑金融人才培训高地。发挥南京科教资源优势,通过学历教育、专业讲座、业务培训、国内外金融专家授课等形式,加快金融专业人才培养,给予金融人才及金融从业人员继续深造机会,提高金融从业人员队伍的专业素质,把南京建设成为金融人才的培训基地。
  十一、加强金融业发展的政府推动和协调服务
  (一)加强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服务。强化市政府对金融业发展的管理和协调机制,成立全市金融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加快组建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统一指导协调全市金融产业的发展。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把金融工作作为经济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工作,积极创造金融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全力支持金融业改革、创新和发展,确保各项金融工作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完善金融工作联系机制。建立健全市政府与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保险业协会以及各类金融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保持与金融界的密切联系,协调服务金融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三)加快编制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市发改委要加快研究编制全市金融业发展规划,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四)加大金融宣传和招商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与境内外金融界的沟通,加深与世界知名金融机构的联系,扩大南京金融业的影响力。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一:关于推进全市资本市场融资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十七大精神,抓住“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多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政策机遇,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科学发展,创新驱动”的发展进程,根据《关于加快南京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全市资本市场融资工作的基本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市“十一五”期间和今后五年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努力提升全市资本市场融资工作的政策引导力度和综合服务能力,加快实现产业发展、城市建设与资本市场融资工作的互动支持、良性循环,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全面推进自主创新体系建设,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全市资本市场融资工作的总体目标
  今后三年,力争新增上市公司30家以上、上市公司再融资15家以上,实现股票融资总额400亿元以上;债券、基金、资产证券化等其他资本市场融资额150亿元以上(其中,产业投资基金力争100亿元、创业投资资金30亿元)。到2010年,全市上市公司数量力争达到80家、累计证券融资量达到1000亿元;三大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四大投融资平台的资本市场融资平台基本建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经营效益和产业带动能力得到明显提升,基本形成资本市场融资与全市产业发展、城市建设工作的良性互动格局。
  到2012年,全市上市公司争取超百家、累计资本市场融资总额较2007年底的400多亿元力争翻两番以上。各经济开发区、投融资平台、产业集团等重点单位在证券融资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建成配套完善的资本市场融资服务体系,形成高效活跃、功能显著的资本市场融资工作新局面。
  三、推进全市资本市场融资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强化拟融资企业的培育和扶持
  1.制定拟融资企业梯度培养计划。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要求和企业实际情况,建立拟融资企业储备库。成立专门服务平台,为入库企业提供系统化的融资前发展服务与资本市场融资推进服务。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形成“培育一批、申报一批、发行一批”的资本市场融资工作推进梯度。
  2.对拟融资企业给予用地政策扶持。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过程中,对自有划拨土地可采取一级市场租赁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待融资工作完成后,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有未到期租赁费用的,可冲抵土地出让金。
  3.对拟融资企业给予资金政策支持。纳入拟融资企业储备库的企业,因审计调账等原因而增加的税费,在企业完成融资工作后,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地方留成部分的80%由市及融资企业所在区县、三大国家级开发区以适当方式补贴原企业全体股东,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4.优先保障拟融资企业的发展需要。对拟融资项目优先立项和报批、安排用地指标;进行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术改造的,优先推荐争取各项政府优惠政策,争取到的国债专项资金给予地方贴息;涉及登记、评估等事项的,相关部门要特事特办,3个工作日内办结,市权范围内的相关行政性收费给予50%优惠。
  (二)建立资本市场融资激励机制
  三年内,市本级每年安排1000万元,建立资本市场融资专项引导奖励资金,融资企业所在区县或三大国家级开发区同时按1:1的比例予以配套奖励,主要用于:
  1.补贴企业资本市场融资中介费用。列入拟融资企业储备库的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争取股票首发上市的,中介机构进场、进行尽职调查并制定出明确可行的发行上市方案的,每家补贴40万元;发行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补贴80万元;发行完成后再补贴50万元。在香港及其他海外股票市场首发上市的,发行上市工作完成后,一次性补贴170万元。非上市企业完成额度1亿元及以上、且期限5年及以上的企业债券、可转债发行等其他资本市场融资工作的,补贴50万元。
  2.鼓励企业加大资本市场融资与投资力度。我市股票融资企业,在本市实际投资额已达到全部融资总量的50%或1亿元以上的,按本市实际投资额的0.2%给予奖励、最高限额80万元。企业完成期限5年及以上的企业债券、可转债发行等其他资本市场融资工作,且在本市实际投资额度达1亿元及以上的,按本市实际投资额的0.1%给予奖励,最高限额为60万元。奖励对象为融资企业的高管人员。
  上述中介费用补贴与融资奖励资金,由市政府、融资企业所在区县或开发区各负担1/2。已获得《南京市软件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政策支持的企业,不得重复享受。
  (三)充分发挥资本市场融资的功能效应
  1.努力实现资本市场融资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工作的良性互动。积极引导有关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升经营活力与绩效,加大首发上市、增配股以及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资本市场融资工作力度,加快低成本扩张,带动行业全面发展,形成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产业链。
  2.积极提升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的经营绩效与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优化股权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创新用人制度、薪酬制度,积极推进再融资工作,全面提高经营业绩,增强市场竞争优势;加大各投融资平台优质资源与项目的重组力度,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尽快发展壮大主业,形成可持续的投融资能力;推动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园区、各产业集团建立优质融资平台,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进一步加快融资发展。
  四、加强对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工作的协调和服务
  1.建立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服务平台。建立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三大国家级开发区、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产业投资基金公司、风险投资机构、担保机构以及相关专家学者组成的专门服务班子,为全市资本市场融资企业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
  2.加大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帮助全市企业学习了解国家加快资本市场发展的相关政策,掌握资本市场融资业务知识,切实提高企业上市融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的信心。
  3.加强促进拟融资企业成长的配套服务。加快全市创业投资发展,加大对自主创新型、高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创业资本投入;继续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帮助具有融资发展潜力的优质中小企业获得更多信贷资金投入;争取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推动相关企业尽快具备资本市场融资基本条件;积极引进金融中介机构进入我市,推动南京证券尽快完成增资上市发展,充分发挥它们在全市企业并购重组、资产管理、资本市场融资等工作中的咨询、策划、服务等中介作用;发展利用南京证券代办股份转让资质和市产权交易中心,接轨全国性柜台交易市场,鼓励企业产权流动、进行资本重组,加快拟融资企业成长。
  4.加快推进企业融资工作进程。积极帮助拟融资企业进行项目策划、财务重组,尽快完成融资项目的备案核准手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汇报沟通,推进资本市场融资申报审核程序。
  5.形成推进资本市场融资工作的整体合力。市发改委要加快制定全市资本市场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各区县、三大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各投融资平台、各产业集团要认真落实市政府的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的资本市场融资工作计划,积极推进。目前尚未进行资本市场融资的,在“十一五”期末要实现零的突破。特别要切实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做好配套资金安排,及时拨付本区域内企业资本市场融资的各项补贴与奖励资金。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二: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加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10号)等相关政策文件精神,根据《关于加快南京金融业发展的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延续对担保业的扶持政策,加大对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
  1.到2010年,市政府每年安排30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对纳入市重点扶持范围的担保机构给予政策支持。
  2.在我市辖区内注册纳税的担保机构,为我市辖区内注册和纳税的中小企业、以及我市居民创业提供融资信用服务的,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且年累计担保额不低于注册资金,或年累计担保额达到注册资金3倍,可以申请纳入市重点扶持范围。
  3.担保机构要围绕我市重大产业链建设和科技发展项目,大力支持信息软件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农产品加工业等领域内的中小企业,积极促进留学归国人员创办企业和其他创业创新、节能环保、扩大就业的各类中小企业的发展。
  4.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的,准予税前扣除;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扩大对担保机构的扶持范围,鼓励担保机构业务创新
  5.除贷款担保服务以外,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票据贴现担保、委托贷款、设备租赁、融资租赁、再担保等其他形式的融资服务的,一并纳入补贴扶持范围。其中,为中小企业创新活动、留学归国人员创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业务补贴标准为年累计担保额〔担保金额×补贴期限内的担保时间(月份数)/12〕的2%、其他业务的补贴标准为年累计担保额的1.5%。
  三、积极引导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尽快扩大信用服务能力
  6.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社会资本增资、创办担保机构,注册资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该担保机构年累计担保额达到增资后注册资金三倍的,按增资额的2.5%给予配套奖励,转作担保机构的资本公积。
  7.支持各区县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投入。区县(包括开发区、街道、乡镇)财政增加对担保机构的投入(包括创办新的担保机构或增资已有担保机构),且该担保机构的注册资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年累计担保额达到增资后注册资金三倍的,对净增加的财政投入给予20%的配套补助,作为增资区县(开发区、街道、乡镇)的国有资本金。
  8.鼓励担保机构进行资产重组。担保机构重组后注册资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年累计担保额达到增资后注册资金三倍的,对社会资本的净增额的2.5%给予配套奖励,转作担保机构的资本公积;对区县(开发区、街道、乡镇)财政投入的净增额给予20%的配套补助,作为增资区县(开发区、街道、乡镇)的国有资本金。
  9.推动担保机构做大做强。新设立的或增资、重组后的担保机构的注册资金,市区的达到9000万元、县级的达到8000万元,且年累计担保额达到其注册资金三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作为担保机构的资本公积。
  获得第6―9条所规定的配套补助与奖励的担保机构,五年内不得撤资。
  四、建立补助补偿机制,提升担保机构的风险防范与化解能力
  10.鼓励担保机构积极提取风险准备金和责任准备金。担保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责任准备金,并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给予20%配套补助。其中,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两金”总额(包括市政府配套补助在内)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11.加大风险损失补偿力度。担保机构在政策扶持期内发生经营风险并出现代偿损失的,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际损失扣除用“两金”(包括市政府配套补助在内)清偿后的部分,如是创新类项目给予30%的补偿、其他项目给予20%的补偿(对同一担保机构的补偿额不超过其累计担保额的1%)。
  12.推动担保机构落实业务风险控制和分散原则。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担保机构对同一企业的在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自有担保资金的10%、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下的担保机构对同一企业的在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500万元。否则,相关信用服务项目不予政策支持。
  五、推进担保机构制度建设,促进市场化规范发展
  13.引导担保机构加强企业制度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规章建设,严格业务流程控制,加强在保业务的后续跟踪管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运作不规范的担保机构,不得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14.完善担保机构担保业务收费制度。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担保业务年综合收费率不得低于1%、且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对年综合收费率在1―2%之间的服务项目,市政府将对不足2%的收费差额给予50%的降低收费奖励。年综合收费率低于1%、或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的项目,不享受各项政策补贴。
  15.引导担保机构帮助中小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担保机构收取被担保企业保证金不高于20%的,收取的保证金应在计算各项补贴的基数中予以扣除;保证金收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作为担保机构收费计算;收取保证金高于20%的担保项目不得享受各项补贴。
  六、加强对担保机构的行政服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16.积极帮助担保机构争取国家和省的政策支持,争取国家试点担保机构资格,落实相关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17.进一步做好抵押登记等相关服务。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登记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对于房产、土地等价值重大的资产,若一次抵押尚有余额,应积极配合相关担保机构开展二次抵押。
  18.加强对担保机构的备案管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每年到市发改委接受备案管理,并及时报送相关业务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等资料,报告业务运作情况。每年1―3季度的业务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应在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送达;年终业务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应次年一月底前送达。未予备案管理的担保机构不得享受各级政府的扶持政策。
  19.推动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进一步加强业务合作。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担保机构的资本、信用和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对获得A级以上信用等级的担保机构,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争取达到8―10倍;对其他担保机构的担保资金放大倍数力争达到5倍以上。鼓励金融机构合理下放对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简化审贷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对运作规范、担保可靠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可按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担保机构应与金融机构密切协作,及时通报受保企业的有关信息,加强对受保企业的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权益。
  20.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可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向担保机构开放,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
  21.各区县、开发区要高度重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制定相应的具体政策措施,积极推进。
  七、发挥市信用担保协会作用,促进担保业健康发展
  22.市信用担保协会要积极制定行业准则和业务规范,指导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积极开展各项活动,组织业务培训和对外交流,开展行业统计分析和信息咨询,维护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推进担保机构自身建设和文化建设,促进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23.配合有关部门推动信用评级制度,帮助担保机构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凡信用等级低于BBB以下的,不予政策支持。
  24.加快信息网络建设,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资金投放速度慢的问题。建立协会网站,将各担保机构的经营状况、业务流程等信息上网,实现与被担保企业的网上动态联络;为担保机构及从业人员提供学习交流的电子课堂;为政银保企多边合作提供互动式信息平台;收集整理相关企业信息,进一步方便担保机构查询。
  25.协助开展担保业招商引资工作。加快我市担保业的资金进入,鼓励担保机构开展正当的业务竞争,创新业务形式,扩大业务覆盖面。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三:关于加快全市创业投资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鼓励各类社会资本进入我市创业投资领域,培育和壮大全市创业投资市场,拓宽成长型企业的融资渠道,加快推进企业自主创新步伐,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等政策法规,以及《加快南京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工作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完善创业投资市场体系,鼓励和促进社会各类资本进入我市创业投资领域,壮大创业投资资本规模,促进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发展潜力的高成长型企业快速发展。
  二、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总体目标
  三年内力争新增专业创业投资机构10家,全市创业投资规模达到30亿元;完成项目投资100个,培育上市企业10家,初步建成功能配套完善的创业创新金融服务支持体系。五年内争取新增专业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资本规模、项目投资数量、培育上市企业数量再翻一番;基本形成支持政策配套、金融服务完善、创新气氛浓厚、科教优势有效发挥、创新资源加快集聚的创新活动新格局。
  三、设立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规模为2亿元,通过参股和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重点引导各区县、开发园区和各类社会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对南京区域内的创业企业进行投资。
  (一)引导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引导基金通过股权投资,与境内外投资者合作在我市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
  1.引导基金参股合作对象必须是:
  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新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3年内总出资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机构的实收资本应在2000万美元以上)。
  2.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投资于南京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全部投资额的70%;对设立5年内的未上市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50%;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二)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做强做大
  为鼓励创业投资,分散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风险,引导基金可与创业投资企业选定的投资对象,与其进行共同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投资对象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必须在1亿元以上,必须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备案,并以现金方式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严格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跟进投资对象必须是在我市注册设立五年内的未上市企业,跟进项目必须是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科技创新项目。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3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相同,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且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落实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备案管理条件且经过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经相关部门核准后,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五、加强创业投资工作的组织管理
  建立创业投资发展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推进全市创业投资体系的建设和创业投资业的快速发展。设立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作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委员会主要负责引导基金的合作方选择、合作方式的确定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委员会选定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由受托管理机构承担出资主体,代表引导基金行使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完善创业投资服务体系
  (一)促进企业创新活动的多边合作。引导创业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办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博士后流动站等,加强业务合作,加快高新技术产品化、产业化进程。帮助创业投资机构加强银行、保险、证券、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部门之间的业务交流和合作,提高创业投资企业的融资能力,形成有效满足创新企业在多个成长阶段融资发展需要的配套金融服务体系。推动各区县、开发园区加快本区域内的创新政策支持与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对创新企业的孵化、培育功能。
  (二)加强创业投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快产业与金融、资本市场之间的人才流动,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力度,吸引一批熟悉资本运作、拥有行业背景、精通现代管理的人才投身于我市创业投资行业,
  (三)拓宽创业投资退出渠道。积极利用南京证券代办股份转让资质和市产权交易中心,接轨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为非上市公司企业并购重组、股权交易、创投退出提供平台。
  (四)加强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建设。适时建立市创业投资协会,充分发挥其行业自律作用,建设信息服务平台,加强与境内外创投业界的交流与合作,加快创业投资与企业创新项目的联系、对接。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四:关于河西金融集聚区发展专项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实施南京加快发展服务业行动纲要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05〕132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南京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加快推进河西金融集聚区建设,积极推动全市金融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新入驻河西CBD的金融企业,包括: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指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注册地在江苏省或南京市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指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在江苏或南京的分行(分公司);准金融机构,指由国家相关部委批准设立、注册地在江苏省或南京市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拍卖行、典当行等从事金融活动或专业性金融服务的企业;金融后台,指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并单独设立的数据中心、清算中心、研发中心、呼叫中心、灾备中心等。
  第三条 到2010年,全市继续每年统筹安排5000万元,建立河西金融集聚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资金来源构成: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700万元/年;
  (二)市河西新区建设指挥部4000万元/年;
  (三)建邺区政府300万元/年。
  专项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由市财政设立专户,市发改委督促各部门于每年年初将资金归集专户。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滚动积累、合理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一次性补助在河西金融集聚区设立的金融机构;
  (二)补贴金融机构在河西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
  (三)对设在河西金融集聚区的金融机构总部副职以上、地区总部正职给予租房补贴;
  第五条 对2010年底前入驻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
  第六条 对2010年底前入驻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金融后台、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准金融机构在正常营业后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2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河西金融集聚区建设本部自用办公用房,予以市权范围内的规费优惠。对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金融机构,在实际缴纳税收的前提下,对其自用办公用房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购房补贴,分3年拨付,每年拨付购房款的三分之一。对租用办公用房3年以上的,予以实际租金补贴,但补贴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50元人民币。
  此项条款与第五条、第六条条款不同时享受,执行最高补助或补贴标准。享受自用办公用房补贴的金融机构,5年内不得将房屋产权出让,享受租房补贴的,应租用不少于3年,且均不能改变办公房用途,否则将追回已发放的补贴。新入驻金融机构购租其他已兑现房屋补贴企业办公用房的,不再享受购租房政策。
  第八条 对河西金融集聚区的金融机构总部副职待遇以上、地区总部正职待遇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在河西新区租房居住的,按每个职位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被河西金融集聚区金融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河西新区购买商品房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补助。
  第九条 申请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补助的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法人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准金融机构和金融后台中心需提供工商注册登记许可证;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本办法第七条补贴的金融机构除提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交如下材料:
  新购置办公用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和房地产权证等证明材料;租赁办公用房的,提供三年以上房屋租赁协议和租金发票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本办法第八条给予住房补贴的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职务任命或聘用文件复印件;
  (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复印件;
  (三)高管人员租房的应提供租房证明和租金发票;
  (四)高管人员在河西新区购买商品房的,应提供上一年度所缴个人所得税证明。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负责受理金融机构及个人补贴申报、拟订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并会同市财政局、市河西指挥部、建邺区政府进行会审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请经批准后,原则上集中在每季度末办理一次拨款手续,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河西指挥部、建邺区解释,并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有骗取、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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