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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整顿非法墓地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13 生效日期: 2008-08-13
发布部门: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彭水府办发[2008]1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清理整顿非法墓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八月十三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清理整顿非法墓地工作方案
  为彻底清理整顿非法墓地,坚决刹住修建活人墓、超标准大墓豪华墓的歪风,根据重庆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整顿非法墓地的紧急通知》(渝办发〔2008〕195号)以及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非法墓地清理整顿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08〕1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整顿的重点
  活人墓、超标准大墓豪华墓、非法公墓。
  二、清理整顿时间
  2008年7月3日至2008年9月30日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3日―7月10日)。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广播、有线电视、《今日彭水》等新闻媒体,采用黑板报、标语、宣传车等形式广泛宣传党和政府的殡葬改革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派驻村干部深入农村召开村民会、院坝会,县级各部门也要召开职工会,组织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引导群众增强殡葬法规观念,自觉遵守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细致的宣传教育,争取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支持,积极稳妥地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二)调查摸底阶段:(7月11日―7月21日)。各乡镇要摸清本辖区内2002年8月1日至今修建的活人墓、超面积大墓豪华墓和非法墓地的情况,并将清理情况报县民政局殡葬管理所。
  (三)自查自纠阶段:(7月22日―8月31日)。各乡镇动员墓主对非法修建的活人墓无条件自行拆除,对超标准大墓豪华墓要按规定自行整治达标。对不自行拆除和整治达标的,要动员其社会各方力量上门做好思想工作,宣传政策法规,讲清不自行拆除和整治达标的后果,尽可能动员其自行拆除和整治达标。同时,各乡镇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于8月15日以前上报县政府督查室。
  (四)强制拆除阶段:(9月1日―9月20日)。在9月1日以前凡未拆除的活人墓、未按规定整治达标的大墓豪华墓一律按无名墓主处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为确保强制拆除工作的顺利实施,县公安部门要制定拆除应急处置预案。各乡镇在实施强制拆除中,一定要做到程序到位、依法处理,在对其极少数“钉子户”实施强制拆除之前,要报告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要落实足够的警力配合乡镇实施强制拆除。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总结阶段:(9月20日―9月25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整治结果于9月25日前报送县政府督查室和县民政局。
  四、处置办法
  (一)活人墓。根据民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滥占土地私建坟墓的通知》(民事函〔1990〕28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文件中关于“禁止修建活人墓”的规定,凡是2002年8月1日以后修建的活人墓,要无条件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貌。
  (二)已埋葬遗体的超标准大墓豪华墓。根据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墓墓穴占地面积问题的复函》(民办函〔2003〕77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整顿公墓单位超面积建墓的通知》(渝民发〔2003〕79号)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四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双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六平方米”,进行整治达标。
  (三)非法公墓。根据《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未经民政部门批准,未到规划、国土、建设、林业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非法公墓,要坚决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视其情节轻重,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加强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府办、监察局、民政局等单位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县政法委、人事局、国土房管局、林业局、公安局、财政局、汉葭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清理整顿非法墓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由汪品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把辖区内的清理整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做到责任明确,任务落实,确保清理整顿工作任务的按时完成。
  (二)加强协作,紧密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整顿工作,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县级有关职能部门,民政、国土房管、林业、公安、监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乡镇做好清理整顿工作,要为乡镇在整治过程中提供法律、政策依据,指导乡镇严格依法行政。为加强对乡镇整治工作的指导,从县监察局、县国土房管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各抽调一名同志集中办公,指导乡镇做好整治工作。
  (三)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清理整顿工作任务的按时完成。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必须明确任务和责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彭单位要积极协助乡镇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在清理整顿非法墓地工作中,凡涉及到本单位在职职工、退休职工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出面做工作,要求其自行拆除整治达标。
  (四)严格纪律,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一是所有共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在2008年8月30日以前自觉按规定拆除活人墓、整治达标大墓豪华墓。凡8月30日前未拆除、整治达标的,将按照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守殡葬管理规定的通知》(渝纪发〔2001〕12号)精神进行严肃处理。二是对部门不配合乡镇清理整顿工作,要严格追究部门主要领导责任。三是对无名墓主或在整治过程中墓主不配合而阻碍拆除的,在告之期满的情况下,实行强制拆除。阻碍拆除者承担全部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四是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由监察部门牵头,民政、国土房管、林业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乡镇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对清理整顿工作不重视、不彻底、敷衍了事的乡镇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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