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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办法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11 生效日期: 2008-08-11
发布部门: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德政发[2008]20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11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州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成立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二、各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如有发生变动的,应尽快拟定调整充实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
  三、各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督促指导企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四、畹町经济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继续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五、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予以保障。
德宏州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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