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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07 生效日期: 2008-08-07
发布部门: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淮政发[2008]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现将《淮安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七日
淮安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行政执法主体单位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本意见所称行政执法主体单位,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职能的法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组织。本意见所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是指具体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和依法受委托组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意见。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意见实施后,法律法规、规章对其作出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规范和监督,各行政执法主体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根据法律目的,全面考虑和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七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应当根据涉案标的、过错大小、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等级。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特别恶劣的;
  (二)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严重的;
  (三)当事人多次违法、屡教不改的;
  (四)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伪造证据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检查或调查的;
  (七)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导作用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案卷讨论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应当建立行政处罚公开制度、行政执法职能分离制度、重大案件集体决定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配套制度。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可以通过开展宣传培训、制作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指导和推动本系统、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程序和机制,通过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途径对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不合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行政处罚决定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变更的;
  (二)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行政处罚决定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四)其他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应当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梳理,对行政处罚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予以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单位细化、量化行政处罚标准以及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纳入全市依法行政年度考核。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主体单位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单位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应当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已出台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可以根据本意见要求进行调整或修改。
  第十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意见组织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以及出台配套规定。
  第十九条 本意见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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