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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危重病人医疗救助及无名尸体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04 生效日期: 2008-08-04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8]241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危重病人医疗救助及无名尸体处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四日
乌鲁木齐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危重病人医疗救助及无名尸体处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市社会稳定和综合治理工作,净化城市环境,妥善解决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危重病人医疗救助和无名尸体问题,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实施意见》(民发〔2006〕6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民发〔2006〕1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救助原则、救助对象和救助定点单位
  (一)基本原则。
  依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保障需要紧急救治的流浪乞讨病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坚持基本医疗救助,就近送医和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在乌鲁木齐地区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突发严重疾病,病情威胁生命者(包括弃婴)以及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精神病人 (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 。
  (三)救助定点单位。
  1.流浪患者救治定点单位:
  天山区:新疆众安医院;
  沙依巴克区:新疆有色医院;
  新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疆四建医院;
  水磨沟区:自治区第一济困医院;
  头屯河区: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
  米东区:新疆五建医院;
  达坂城区:新化医院;
  精神病流浪患者救治定点单位:乌鲁木齐市安宁医院。
  传染病流浪患者救治定点单位:自治区传染病医院。
  转诊医院: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
  乌鲁木齐县就近运送至上述定点医院救治。
  2.无名尸体处置定点单位:市殡葬服务中心。
  二、救助费用标准、经费来源及结算
  (一)救助费用标准。
  1.严格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济困医疗服务目录(试行)》执行。本着因病施治、合理检查的原则,以最大限度降低医疗费用。凡不属于济困医疗服务目录范围的药品、药械、检查费用,财政不予承担。
  2.在院治疗期间伙食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
  (二)救助经费来源。
  市、区(县)两级财政按比例共同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为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米东区承担50%,市财政承担50%;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生费用全额自行承担;达坂城区、乌鲁木齐县发生费用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三)救助经费结算。
  市民政局将审核汇总后的流浪乞讨病人和无名尸体处理费用报市财政局,并同时提供书面拨付申请。市财政局依据市民政局上报的资金拨付申请,经审核无误后每半年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及时拨付资金至卫生定点医疗机构及市民政相关部门,不得跨年度欠费。
  三、职责分工
  (一)民政部门。
  1.负责流浪乞讨病人救助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并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牵头协调建立跨系统救治工作机制;
  2.负责对流浪乞讨病人和无名尸体的身份进行甄别认定,对无名尸体运送、火化或土葬(穆斯林遗体)工作;
  3.负责对定点医院救治和殡葬服务中心产生费用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同时提出书面资金拨付申请报市财政局,协调落实经费的结算;
  4.负责对医疗机构救治流浪乞讨病人至病情稳定后的安置工作;
  5.每半年与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对使用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助及无名尸体处理费用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卫生部门。
  1.负责流浪乞讨病人的现场救治、转运及院内治疗工作;
  2.每半年与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对使用于流浪患者医疗救助及无名尸体处理费用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公安部门。
  负责流浪乞讨病人的治安管理工作;接群众报警后,应及时出警,负责对流浪乞讨病人因救治无效死亡和无名尸体进行检验、鉴定,出具检验报告。
  (四)财政部门。
  1.负责会同民政、卫生部门共同编制年度医疗救治、运送、处理无名尸体的经费预算工作;
  2.依据市民政局上报的资金拨付申请,经审核无误后每半年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及时拨付现场医疗救治、转运、定点医院救治流浪患者及运送、处理无名尸体的经费。
  3.每半年对使用于流浪患者医疗救助及无名尸体处理费用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四、流浪乞讨病人救治程序
  (一)流浪乞讨病人一经发现,由发现地民政部门立即报告市急救中心现场抢救并转送至就近的定点医院;
  (二)市急救中心转送到定点医疗机构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填写《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危重病人接诊单》并通知所在地民政部门;
  (三)所在地民政部门应及时赶到现场甄别认定流浪乞讨病人身份。正常工作日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2小时,其他区(县)4小时;节假日(含夜间)12小时内到达。不按规定时间到达现场进行患者身份认定的视默认。对认定属于救助对象的出具相关证明;
  (四)在院治疗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病情复杂,住院时间需超过15天的(精神病患者除外),由所在地民政部门下发继续治疗通知书,医院方可继续治疗;对一些特殊的、病情复杂的急危重症患者,定点医院确无能力处理的,经市民政局批准转入转诊医院,病情稳定后,应转回定点医院,实现双向转诊;
  (五)受助人员擅自离开定点医院的,视同放弃救助,定点医院应及时报所在地民政局;
  (六)流浪乞讨病人脱离生命危险,病情基本稳定后,定点医院应及时通知所在地民政局,所在地民政局需在三日内做好出院后的安置工作,受助人员拒不出院的,公安部门应协助强制其出院;
  (七)流浪乞讨病人因病重救治无效死亡后,由定点医院通知所在地民政部门和市殡葬服务中心,负责对尸体的善后处置。
  五、无名尸体处理程序
  (一)对无名尸体,由当地公安部门进行勘查,通知市殡葬服务中心接运、保存尸体,同时填写《无名尸体接运单》;市殡葬服务中心凭《无名尸体接运单》及时接运、保存无名尸体,并通知发现地区(县)民政局,于3日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到市殡葬服务中心对无名尸体进行核实认定。
  公安部门应在一月内对死者身份进行核实,卫生、民政部门应协助配合;对已核实身份的无名尸体,由公安部门负责通知死者亲属认领,超过三个月不来认领,视为无人认领;对保存三个月无人认领的无名尸体,由市殡葬服务中心书面通知无名尸体发现地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应根据通知要求及时出具《无名尸体处置通知单》,并及时将《无名尸体处置通知单》送达无名尸体发现地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收到《无名尸体处置通知单》后,应及时出具《无名尸体处理通知单》,并于3日内送达市殡葬服务中心和市民政局。市殡葬服务中心根据《无名尸体处理通知单》对无名尸体火化或土葬(穆斯林尸体);对无法确认民族的无名尸体,按穆斯林尸体处置。《无名尸体处理通知单》一式三联,一联:区(县)民政局留存,二联:市殡葬服务中心留存;三联:报市民政局留存。
  (二)涉及刑事案件的无名尸体,由市公安局管辖区分局或刑科所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查报告。期间尸体由市公安局刑科所解剖室保存一个月,超过一个月仍无法核实身份或无人认领的,公安机关需确认已采集无名尸体指纹及DNA样本保存后,由公安机关通知市殡葬服务中心运送、保存,保存期满二个月无人认领的,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处理。
  六、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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