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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安徽省2008年度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04 生效日期: 2008-08-04
发布部门: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劳社[2008]29号
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业集团:
  根据《安徽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劳社字〔2000〕66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2008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发布如下:
  一、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2%,适用于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上年增长的企业。
  二、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6%,作为企业工资增长的预警线,一般不应超过。
  三、职工货币平均工资下线为零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增长指导线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安徽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劳社字〔2000〕66号)规定和2008年工资增长指导线,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对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要指导其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企业普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对上年工资水平高于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2倍及以上的,人均工资增长一般控制在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以内。对已经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要引导其参照工资指导线进行平等协商。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规范、监督、调控和指导,推动本地区各类企业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逐步形成企业劳资共决的收入分配机制和工资增长机制。各地实施意见,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五、全省各类企业应按照工资增长指导线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施意见,在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物价水平和当地平均工资增长等因素,通过集体协商等机制,在工资指导线区间内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确保企业职工合理分享企业发展成果。企业的增资方案,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六、各地要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改进完善实施办法,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作用。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八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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