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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活动中解决被拆迁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03 生效日期: 2008-08-03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冀建房[2008]48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活动的顺利推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被拆迁(包括拆违、拆临)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对被拆迁的低收入家庭依法依策补偿安置,对符合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纳入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保证其具有基本的住房条件,并使其住房条件比拆迁前有明显改善。
  二、拆迁补偿安置
    依据现行拆迁法规,对被拆迁家庭,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被拆迁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补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补偿后将其按无房户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实物配租的,优先为其配租;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补偿后允许其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房屋产权调换。先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商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再按拆一还一到一点五的原则调换住房。所调换的住房,其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30平方米以内(含30平方米)部分,被拆迁家庭不需再付房款,但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高于所调换房屋价格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家庭支付差价;3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互找差价。对于被拆迁家庭一次支付差价款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在被拆迁家庭与拆迁人订立分期支付差价款合同后,应当允许其先期入住;对难以支付差价款的,其所调换的住房可以与拆迁人按一定比例共有,被拆迁家庭就拆迁人拥有部分向拆迁人支付成本租金或廉租房租金。被拆迁家庭在具备支付能力且愿意购买时,可以将拆迁人拥有部分按当时的市场价格购回。
  被拆迁家庭调换住房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将其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允许其优先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三)已售和未售公有住房拆迁。对被拆迁的已按房改价购买的现住房,按照私有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符合房改购房条件但未按房改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可以先按房改价购买后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也可以在调换住房后,原住房面积部分由被拆迁家庭按房改价购买,超出原住房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房屋整体上属私有产权。对无力按房改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应当允许其继续承租所调换的住房或由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另外提供的其他住房。
  (四)承租的私有住房拆迁。承租私有住房的低收入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拆迁后应当将其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实物配租的,优先为其配租;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允许其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五)拆违、拆临。因拆除违章建筑、临时建筑造成居住困难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及时将其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实物配租的,优先为其配租;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允许其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工作要求
  各设区市、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活动中被拆迁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在依法办事的前提下,采取各种优惠、灵活的政策和措施,认真加以解决。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基本满足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需求。要积极主动提供信息,联系房源,帮助被拆迁的低收入家庭租赁或购买住房。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要简化手续,优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〇〇八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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