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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01 生效日期: 2008-08-01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3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公告》已经2008年7月2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一日
  为加强我市土地管理,依法处置和充分利用空闲土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市场秩序,增强政府对土地宏观调控能力,缓解我市用地供需矛盾,确保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昆明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2008年第19号)等相关规定,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8月1日起在我市开展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开发面积、开发投资金额未达到标准的,按照国家和昆明市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二、未取得合法的征转用审批手续而擅自撂荒的集体土地,若适宜恢复耕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恢复耕种。
  三、对原昆明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完善用地手续领导小组审批同意予以完善但尚未最终办结和未完成建设的,一律按现行政策依法进行处置,符合土地收购储备条件的将强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市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闲置土地。
  五、在本次清理整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者,即日起到各县(市)区的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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