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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区盆地易涝区防洪排涝一期大洋河改造工程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01 生效日期: 2008-08-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丽政办发[2008]84号
为进一步规范丽水市区盆地易涝区防洪排涝一期大洋河改造工程(以下简称丽水市区内河一期)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丽水市区内河一期改造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丽水市区内河一期规划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对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实施拆迁,以及农村村民原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被拆迁后以国有土地安置再次被拆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市区内河改造指挥部指导、协调城市内河改造工作,市、区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内河改造拆迁工作。
  丽水市水利发展有限公司是丽水市区内河一期的项目法人。
  三、征地预公告发布后,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拆迁安置的依据(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户口的迁入、分户;
  (二)房屋转让、交换、改(扩)建、析产、赠与、分户、租赁、抵押、典当等;
  (三)领取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
  征地预公告应当抄告公安、房地产管理、工商等相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
  四、市场比准价以《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时点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五、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计算;双证不符或尚未登记的,由市国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经实地踏勘后以联席会议的形式确认。
  六、在丽水市区内河一期规划范围内,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可以从货币安置、公寓安置、迁建安置、产权调换等四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安置方式(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拆迁工业用房,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安置或产权调换;拆迁商业用房,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安置或产权调换。
  七、货币安置。
  (一)拆迁住宅房屋及商业用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拆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并给予被拆迁人市场评估价20%的奖励。
  (二)拆迁工业用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其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土地评估价之和给予补偿,并给予被拆迁人两者之和10%的奖励。
  八、公寓安置。
  (一)公寓式住宅的安置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2人户,被拆建筑面积不足80m2的,安置建筑面积为80m2;被拆建筑面积超过80m2的,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120m2;
  3人户,被拆建筑面积不足120m2的,安置建筑面积为120m2;被拆建筑面积超过120m2的,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180m2;
  4人户,被拆建筑面积不足180m2的,安置建筑面积为180m2;被拆建筑面积超过180m2的,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240m2;
  5人以上户,被拆建筑面积不足240m2的,安置建筑面积为240m2;被拆建筑面积超过240m2的,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
  (二)公寓安置地点:接官亭公寓、大洋公寓(暂名)、城中公寓二期。
  (三)公寓式住宅的选择:
  公寓式住宅可选择接官亭公寓、大洋公寓(暂名)、城中公寓二期,其中接官亭公寓二期、大洋公寓(暂名)有部分小高层和高层住宅,其它为多层住宅。
  1.选择多层住宅安置,在政府统一建设的公寓小区内,提供40m2、60m2、80m2、100m2、120m2、140m2等六种套型安置房供被拆迁人选择。
  2.选择高层或小高层住宅安置,在政府统一建设的公寓小区内,在多层住宅同等套型面积基础上,另加该套住宅公摊面积的60%(不计入安置面积,也不再另行结算,但可登记产权)。
  (四)公寓安置的交房期限:选择多层住宅安置的,安置房交付期限为两年;选择高层或小高层住宅安置的,安置房交付期限为三年。
  (五)被拆迁房屋的补偿:
  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在安置标准以内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被拆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被拆迁房屋属于共有土地使用权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上未单独记载使用权面积或建筑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共有人作为一户拆迁户计算补偿。重置价补偿部分,根据被拆迁人分摊的共有土地使用权比例确定补偿金额;市场评估价补偿部分,可由土地使用权共有人协商或按被拆迁人分摊的共有土地使用权确定分配比例。
  (六)公寓式住宅的供应价格及结算:
  公寓式住宅的供应价格分为廉购价、优惠价、市场价三种,并根据层次、朝向率进行调节。
  安置标准下限以内,以及被拆建筑面积超过安置标准下限但在安置标准上限以内部分的安置面积,以廉购价供应。
  超过安置标准下限,且安置面积超过被拆面积但在安置标准上限以内部分的安置面积,以优惠价供应;因房屋套型结构不可分割而使总安置面积增加在5m2以内的部分,按照优惠价结算。
  廉购价为640元/m2,优惠价为1900元/m2。
  超过安置标准上限部分的面积,以市场价供应,即安置房交付时的市场价或拆迁时市场评估价的120%。
  公寓式住宅的房款结算,根据被拆房屋的补偿金额与安置房供应价格,在公寓式住宅交付使用时结算差价。
  九、迁建安置。
  (一)实行迁建安置的,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根据被拆迁人家庭的常住户口人数,划分为四个标准执行:
  1-2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38m2,建房层次不超过2层(零起坡);
  3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38m2,建房层次不超过3层(零起坡);
  4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54m2,建房层次不超过3层(零起坡);
  5人以上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72m2,建房层次不超过3层(零起坡)。
  (二)迁建安置地点:弄和迁建点。
  (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
  被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小于或等于新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新建房屋建筑面积的,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大于新建房屋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按照房地产评估价减去该部分建筑面积所分摊的土地成本费后给予补偿。
  被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于新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新建房屋建筑面积的,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被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超出新建房屋建筑占地部分,按照土地成本费给予补偿;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大于新建房屋建筑面积的,被拆房屋建筑面积等于新建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被拆房屋建筑面积超出新建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土地成本费按1600元/m2的价格结算。
  被拆房屋土地使用权面积大于其建筑占地面积部分,按照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四)新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于被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部分(包括间距)的土地成本费,以及新安排房屋建筑面积大于被拆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各种规费由被拆迁人支付。
  (五)实行迁建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在被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办理建房手续,交由被拆迁人动工建设。
  十、产权调换。
  (一)被拆迁人房屋按丽政发〔2004〕47号文件安置抵扣后仍有剩余住宅面积,对其有合法继承权但不能计入安置人口的非农业户口子女,可以按相应面积进行产权调换120m2以内的安置房。若剩余住宅面积不足20m2或超过120m2以上的部分,不予产权调换,给予货币补偿。
  (二)选择大洋公寓(暂名)进行产权调换的,其标准参照《丽水市区盆地易涝区防洪排涝一期大洋河改造工程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就近产权调换的标准进行安置和结算;选择接官亭公寓和城中二期公寓进行产权调换的,其标准参照《丽水市区盆地易涝区防洪排涝一期大洋河改造工程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异地产权调换的标准进行安置和结算;
  (三)除以上规定外选择产权调换的,程序、标准、结算方式等参照《丽水市区盆地易涝区防洪排涝一期大洋河改造工程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集体所有土地商业用房经货币安置或产权调换后,如被拆房屋住宅面积超过安置面积的,其价格按原结算方式结算;如被拆房屋住宅面积加上商业用房面积小于安置面积的,其安置面积等同于商业用房面积部分按拆迁时的市场评估价结算;如被拆房屋住宅面积小于安置面积但加商业用房面积超过安置面积的,其安置面积多出被拆房屋住宅面积部分按拆迁时的市场评估价结算;如被拆迁人除商业用房外无其他住宅的,在作为住房困难户安置时,安置面积等同于商业用房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十二、拆迁住宅房屋,实行公寓和迁建安置的,安置人口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或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二)父母属于被征地村村民但未享受审批建房,且与被拆迁人独立分户并共同居住,经其本人及被拆迁人的兄弟姐妹同意,可计入安置人口;
  (三)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在征地所在村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安置人口:
  1.与征地所在村村民结婚3年以上的农业户口的配偶,但安置后其在原户口所在地的户口,不再作为今后公寓或迁建安置的依据;
  2.配偶为非农业人口且未享受过房改房政策(购买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及货币分房,下同)的;
  3.子女为非农业人口,尚未成家随父母居住,且未享受房改房政策;
  4.原户口在征地所在村的现役、复转退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和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口);
  5.原户口在征地所在村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6.原户口在征地所在村的监狱服刑人员;
  7.征地预公告发布前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男、女青年在拆迁安置时可单独立户安置;征地预公告发布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青年,但在实施房屋拆迁时已到法定结婚年龄,并且已结婚,对方户口已迁入拆迁范围的,可计入家庭人口予以安置,但不得单独立户。离异并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后再结婚的,另一方及家庭成员不得计入安置人口。
  已被注销户口的服刑人员,在服刑前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已分户的,拆迁时仍在服刑的,可单独立户予以安置。
  8.拆迁安置协议签订后,在通知选房以前出生的符合生育政策的人口可计入安置人口。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子女随其居住,且已独立分户或符合独立分户条件的,经被拆迁人同意,可以根据被拆迁房屋按户数平均分摊后的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作为不同拆迁户予以安置。
  十四、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单独立户进行公寓安置和迁建安置:
  (一)不符合分家立户条件已分家立户的;
  (二)出卖或以其它形式转让房屋的;
  (三)其他不符合公寓安置和迁建安置条件的。
  十五、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十六、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内容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决定。
  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3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行政决定作出前,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行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十八、农村村民的农业生产用房按1300元―1600元/m2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村集体保留的仓库及管理性生产用房按2500元―3000元/m2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十九、原属危房拆改建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如下:
  (一)经审批的危房拆改建。产权人经建设、国土部门审批同意实施危房拆改建的,补偿和安置面积有双证的按证载面积;无证的建筑面积以建设部门批准面积为准,用地面积以国土部门批准面积为准。超出部分按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处理。补偿的标准:
  1.迁建安置或公寓安置折抵部分按房屋现结构的评估重置价的90%补偿;
  2.货币补偿价=评估货币补偿价-评估重置价×10%(评估重置价即重置价结合成新)。
  (二)因自然灾害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房屋损毁而在原址重建的房屋。产权人持有原房屋有效证件或原产权有效权源依据的,因火灾、洪灾、台风等不可抗力导致原房屋毁坏、倒塌而在原址重建,没有向有关部门补办审批手续的,安置补偿面积按原面积经公示后确认,超出原面积部分按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处理。补偿标准:
  1.迁建安置或公寓安置折抵部分按房屋现结构评估重置价的80%补偿;
  2.货币补偿价=评估货币补偿价-评估重置价×20%。
  (三)经鉴定属于危房,未经批准拆改建的。产权人持有原房屋有效证件或原产权有效权源依据的,并同时持有有效的危房鉴定报告,但未经建设、国土部门批准而拆改建,安置补偿面积按原面积经公示后确认,超出部分按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处理。补偿标准:
  1.迁建安置或公寓安置折抵部分按房屋现结构评估重置价的50%进行补偿;
  2.货币补偿价=评估货币补偿价-评估重置价×50%(也可选择按原结构原面积补偿)。
  (四)未经危房鉴定且未经批准拆改建的。
  产权人持有原房屋有效证件或原产权有效权源依据的,按原结构原面积补偿安置。
  二十、因土地征用而农转非且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非农户,其拥有的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时,被拆迁人按规定可以选择以下安置方式:
  (一)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本细则第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参照《丽水市区盆地易涝区防洪排涝一期大洋河改造工程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下同)。
  (三)被拆迁人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可以按照本细则第八条有关规定,选择政府建设的公寓式住宅进行安置,但价格结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在安置标准下限以内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
  公寓式住宅在安置标准下限以内的面积,以廉购价供应:被拆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安置标准下限但在安置标准上限以内部分,与被拆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安置面积,以产权调换形式结算,超过被拆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安置面积,以市场价供应,即安置房交付时的市场价或拆迁时市场评估价的120%;
  被拆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二十一、因土地征收而农转非既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又无集体土地房屋的非农户,其父母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被拆迁时,可作为独立户选择公寓安置,其安置标准按本细则第八条相关规定执行,结算办法如下:
  被安置人的被拆房屋分摊建筑面积达不到本细则第八条标准下限的,其安置公寓等同于被拆房屋分摊建筑面积部分以廉购价供应,超过分摊建筑面积部分以优惠价供应。
  被拆房屋分摊建筑面积超过安置下限但在安置标准上限以内部分,与被拆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安置面积,以产权调换形式结算,超过被拆房屋分摊建筑面积部分的安置面积以市场价供应,即安置房交付时的市场价或拆迁时市场评估价的120%。
  二十二、征地预公告前建成且未经处罚的违法建筑,拆迁时自行拆除的,给予支付拆除误工费,标准为:简易棚5―10元/m2、泥木结构40―60元/m2、砖木结构60―80元/m2、砖混结构100―120元/m2。
  二十三、被拆迁人离异,分别取得安置房后复婚的,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标准,重复安置部分必须退回。
  二十四、被拆迁人以伪造文件、借离婚之名等手段骗取安置的,一经查实,必须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评估中介机构的确定、评估办法、选房办法、奖励办法、商业用房的确认、改变用途为商业用房的确认及补偿安置、停业损失、过渡、搬迁补贴等,参照《丽水市区盆地易涝区防洪排涝一期大洋河改造工程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执行。 二○○八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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