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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丹东市供暖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31 生效日期: 2008-07-31
发布部门: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丹政发[2008]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供热行业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按照城市供热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鉴于新建房屋已实行分户供热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供暖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丹东市供暖费收缴管理办法》(丹政发[1999]40号)第十五条中关于“新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当年供暖费由房屋开发建设单位代收后交供暖单位,未缴纳供暖费的一律不准进户”的规定。
    二、新竣工交付使用房屋的采暖费不再由房屋开发建设单位代收。用热户的采暖费由用热户直接向供热单位缴纳。尚未售出房屋的采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三、新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和已实行分户供热改造的房屋用户若停止用热,应在供热系统上水之前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采取停热措施。用户停热期限为整个采暖期。
    四、采暖期内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开发单位应将办理进户的期限和统一的供热时间告知用户,用户在办理进户手续时应确认用热或停热。
    五、供热系统保修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新建房屋用户要求停热的,恢复供热后,保修期内停热期间的室内供热设施维修责任由停热用户承担。
    六、停热的用户要做好室内保温、防寒措施,因停热造成的室内各种设施冻坏等损失由用户负责。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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