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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25 生效日期: 2008-07-25
发布部门: 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辽卫函字[2008]343号
各市卫生局、物价局(发展改革委):
  为确保全省公民临床用血需求和血液安全,保障《辽宁省“奥运”期间突发公共事件临床用血应急保障预案》有效实施,向临床提供安全、及时、有效的供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及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新增加的血液品种制定了收费标准(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的新增血液品种(见附件)的收费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其它品种血液价格、小量血价格、临床用血结算价格、开展相关服务项目价格仍执行辽卫函字[2007]148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
  二、凡血站向医疗机构供非标准规格数量(标准规格:全血为200ml;血浆为100ml、机采血小板为每个治疗量;其它由200ml全血分离制备的血液成分品种均为1单位)的血液价格,根据其所占标准规格血液数量的相应比例折算。
  原《关于调整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辽卫函字[2007148号)附件《辽宁省血站血液供应价格》注2中的小量血仍执行原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
  三、对血站送血费进行调整。血站每个工作日为市区内医疗机构送血服务一次的免收送血费(省血液中心为二次),自第二次(省血液中心为第三次)送血服务算起每增加一次收取30元;每周为效区县(市、区)“区域性中心储血室”送血二次的免收送血费,自第三次送血服务算起收取送血费;单程在80公里以内的收取50元;80公里以远(不含80公里,以下相同)、110公里以内的收取80元;110公里以远、150公里以内的收取120元;150公里以远的收取180元。送血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得由病人承担。
  四、血站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向患者另收其它费用。新增项目及收费标准应报省卫生厅、物价局审批后执行。
  五、各级物价检查部门要加强对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六、本文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我省以前有关公民临床用血收费的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辽宁省血站新增血液品种供应价格
辽宁省卫生厅
辽宁省物价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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