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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沈阳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25 生效日期: 2008-07-25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沈政办发[2008]4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审计局、沈阳市监察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意见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务活动、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置国有资产产生的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20号)精神,以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
  按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各级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管;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收益监管责任制,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本单位的管理机构,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的具体办法,实行专人负责,切实加强监管工作。
  二、加强管理
  (一)加强收益的收入管理。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报损的残值收入和变价收入,国有资产出售、出让和拆迁补偿收入,国有资产出租、对外投资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以及其他形式处置、使用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要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
  (二)加强收益的支出管理。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编制国有资产收益年度支出预算,纳入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固定资产维修与更新、购置新资产、收益征收成本、改革成本等项支出。在办理支出时,须按预算审批程序办理支出。
  (三)有效进行资产整合。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资产整合力度,合理调整布局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变现闲置资产,促进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有关部门应主动会同财政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备的资产进行调剂使用或处置,实现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的最大化。
  (四)加强出租和对外投资、担保的管理。有关单位可将闲置的资产出租或对外投资,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凡对外出租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须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按规定程序报批。各主管部门要严格加强风险控制,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对外投资、担保。
  (五)加强资产处置的管理。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沈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国有资产。
  三、强化督查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近期组织所属单位对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情况进行1次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对按规定应上缴财政的各项国有资产收益,要在8月10日前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逾期将按违纪处理。
  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要加强对国有资产收益的日常管理和督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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