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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全省红十字会初级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25 生效日期: 2008-07-25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行字[2008]212号
省红十字会:
  你会《关于核定全省红十字会初级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请示》(黑红字[2008]22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7]3450号)规定,经研究,现就全省初级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全省各级红十字会接受企事业单位等委托,举办初级卫生救护培训(救护新概念、心肺复苏、创伤救护等),其培训形式为理论知识讲授与救护技能操作相结合;其收费标准为每期(不得少于16学时)每人80元,此收费标准为救护培训全部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再另行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二、红十字会对在校学生、城市居民和农民组织开展的卫生救护普及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红十字会开展卫生救护培训,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培训收费。
  四、红十字会开展卫生救护培训,要认真做好收费标准的公示工作,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如需继续收费,应于期满前1个月重新申报。过去各地市批复的相关收费文件一律废止。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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