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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沈阳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24 生效日期: 2008-07-24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沈价审批[2008]63号
沈阳瀚洋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重新核定沈阳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试行标准的请示》收悉。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的有关规定,本着"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和"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结合一年的运行情况,经研究,重新核定沈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如下:
  一、收费范围及收费对象
  医疗废物处置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对象为沈阳地区所有产生医疗废物的医院、社区医疗中心、门诊部、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废物产生单位。
  二、收费标准:
  1.二级以上医院:2.30元/床.日;
  2.特殊专科医院(如口腔、传染病、妇产科医院等):3.30元/公斤;
  3.一级医院:1,000元/月;
  4.门诊部:300元/月;
  5.个体诊所:60元/月。
  三、你公司要与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签订集中处置服务及收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四、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患者另行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已交纳医疗废物处置费,且医疗废物已被收费单位接纳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对该部分危险废物不再交纳排污费。
  五、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置标准处置危险废物,不应减少处置环节,降低处置质量,造成新的污染源。
  六、本收费标准执行期至2010年7月31日,期满前三个月你公司须将执行期的收费收入、支出情况和审计报告上报我局,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七、接到此批复后,请按规定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并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亮证收费。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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