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23 生效日期: 2008-07-23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连市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大安监发[2008]23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各区市县(先导区)经贸局(经发局、中小企业局):
  现将《大连市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大连市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意见
  为了加强全市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总体目标
  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确保企业生产安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对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要贯彻"依法行政、重心下移、更新观念、强化主体、立足服务、培育中介"的工作原则。到2010年,全市建立健全面向中小企业实施有效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体系;社会化技术服务体系;以企业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二、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提高中小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1.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标准等。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关爱生命、关注安全、诚信经营的安全生产理念,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强化各项管理措施,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
  2.完善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企业法人代表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必须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按照"一岗两责"的原则(一个岗位两项职责:一是本岗位职责、二是安全生产职责),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依法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企业必须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安全管理。从事矿山、冶金、建筑施工的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无论规模大小,都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搞好安全生产培训,全面落实持证上岗制度。
  (1)全面落实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制度。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公司(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和轮换岗安全培训,同时做好企业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的从业人员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2)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参加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才能从事特种作业。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参加相关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参加相关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4)企业聘用农民工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5.确保安全投入,夯实安全物质基础。中小企业应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概算。并依法申请、通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企业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费用。非煤矿山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1%;冶金、电力生产和建筑施工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和工程造价的0.5%提取安全费用。其他类型企业也要参照上述标准提取相应安全费用,并足额用于安全生产领域。
  6.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参加工伤保险。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商业保险,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从事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建筑、机械制造、船舶制造、海上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除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外,应按照规定参加雇主责任保险,为其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从事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重大装备制造、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行业或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依照规定存储风险抵押金。
  7.企业必须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所有岗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标准。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
  8.企业必须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落实监控责任,提高监控手段。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责任制度,建立预警和救援机制。应当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应急预案应告知相关从业人员,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9.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10.企业应当建立事故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狠抓安全生产的超前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分析安全生产问题,消除事故隐患。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每起事故,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和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11.企业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13.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三、强化对中小企业的安全监管
  对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原则实施。
  14.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由各级政府落实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15.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统筹规划,保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大资金投入。乡镇、街道需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至少配备两名安全生产专职人员,受委托承担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推进"安全社区"建设工作。
  16.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要纳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17.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进行较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科研开发,重大隐患整治,根据政府有关规定予以支持、奖励。
  18.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本指导意见的贯彻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9.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对新建企业,以区(市、县)为主,实行属地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改制企业,改制后有主管部门的,仍按原渠道管理;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改制后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当地政府实行属地化监督管理。
  20.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21.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验的推广工作。增强服务意识,更新观念,探索推广中小企业监督管理经验和新方法。
  22.对创造出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具有一定推广价值,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卓有成效的企业,各级政府或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四、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水平
  23.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培育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建设,指导、督促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人才、技术优势,为中小企业提供职工安全培训、安全评价、安全评估、安全管理咨询等工作。
  从事安全评价、评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服务、检测检验、安全生产培训的安全生产中介组织,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24.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专家人才库,为政府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提供技术保障和智力支持,为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技术开发等提供服务。
  五、加强群众性监督与社会支持
  25.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瞒报事故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举报。
  26.各级工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27.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单位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舆论监督权利,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