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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境内居民因私出境兑付外汇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3-30 生效日期: 1994-04-01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汇传[1994]21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关于“个人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由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按有关规定兑付”的规定,现授权中国银行负责个人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的兑付,并按“境内居民因私出境兑付外汇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手续。 
  同时授权中国银行负责外国驻华使领馆收取的签证费、认证费的兑付工作。 
  应聘在境内机构工作的外国专家领取人民币工资、生活费和离职补贴费后需兑换的用汇,外国专家局和我局将另行通知。 
 
 
境内居民因私出境兑付外汇的有关规定 
 
  为便利批准因私出境的境内居民用汇,特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境内居民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 
  二、本规定所称授权银行系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的中国银行。 
  三、境内居民因私出境探亲、定居、赴台湾、港澳地区会亲、自费留学、自费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用汇,凭有关出境批件,向当地授权银行,按当天挂牌汇率兑换。 
  境内居民因私出境(凭公安部门核发的护照)申请兑换外汇,须向授权银行提交下列证件: 
  (一)本人工作单位(无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购汇证明; 
  (二)已办妥前往国家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和出境登记卡; 
  (三)前往港澳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 
  (四)定居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提供注有“侨”字的外国人居留证和注有返回签证的护照或外国人出入境证; 
  (五)出境定居者同时还须出示前往国家(或地区)居住证; 
  (六)出境朝觐人员须提供省级宗教事务管理局的批件和公安部门核发已办理签证的护照。 
  四、兑付外汇的标准: 
  (一)出境探亲 
  零用费兑付标准: 
  1.去澳门20美元; 
  2.去香港40美元; 
  3.去香港澳门以外的地区或国家60美元。 
  (二)出境定居: 
  1.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退职金、抚恤金的人民币金额,可全部兑付外汇,其中离职金不足兑付200美元的,可兑付200美元; 
  2.在境外定居后,其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退职金、抚恤金凭境外定居证明和有效的生存证明每半年可兑付一次外汇; 
  3.无工资收入的境内居民可兑付200美元。 
  (三)出境留学: 
  自费出境留学,其零用费比照出境探亲的标准兑付外汇。 
  (四)台属探亲、会亲: 
  1.赴台湾探亲兑付400美元; 
  2.赴港、澳地区会亲兑付150美元。 
  (五)自费朝觐人员; 
  自费朝觐人员可一次性兑付750美元。 
  (六)因其他需要兑付外汇: 
  1.境内居民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作学术报告、被聘任教等,如邀请方不负担旅途零用费,可凭邀请函、电,工作单位证明及出境批件,按出境探亲零用费标准购汇; 
  2.境内居民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按其组织规定标准购汇; 
  3.境内居民个人从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医疗用具等特殊用汇,须凭县或市级医院证明和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街道办事处或乡以上人民政府开据的证明)在200美元(含200美元)以内,由授权银行直接办理兑付。 
  五、授权银行应严格按规定兑付外汇,对违反本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或按《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予以处罚。 
  六、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七、本规定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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