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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局属各有关单位,各县(市)、矿区、高新区建设局:
2003年7月16日开始施行的“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举报和调查处理程序》的通知”,因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国务院令第493号令)、2007年11月9日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予以废止。相关工作按国务院令第493号令和建设部建质[2007]257号文件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