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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集体民办企业单位住房基金职工住房公积金核定审批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13 生效日期: 1995-09-13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分局: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京财建[1995]1191号文件第九条的规定:集体、民办企业单位住房基金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核定审批工作,由市区(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办理的精神,现对有关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填报《北京市集体、民办企业一九九五年企业住房基金核定表》(以下简称住房基金表)和《北京市集体、民办企业一九九五年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核定审批表》(以下简称公积金表)。  

二、“住房基金表”和“公积金表”采取一年一核定的办法,住房基金表报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备案,“公积金表”报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审批。各单位以此作为建立单位住房基金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审批依据,办理有关财务手续。  三、企业“住房基金表”和“公积金表”分别填写,一式三份,上报主管部门核定签署意见后,市属集体企业于10月20日前将主管部门审核后的“住房基金表”和“住房公积金表”报送主管区(县)地方税务局审批。其它集体、民办企业按区(县)要求时间(各区(县)由区(县)财政局统一部署)报送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审批,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核定审批后,将“住房基金表”和“公积金表”退给企业两份,留存一份。  

四、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的核定审批内容按照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京财建[1995]1191号文件的范围审批。  

五、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要将市属集体企业和区(县)属集体、民办企业的审批表格分别汇总。市属集体企业的“住房基金汇总表”和“公积金汇总表”上报市地税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其它集体、民办企业的“住房基金汇总表”和“公积金汇总表”送区(县)财政局。  

六、凡未经地税部门审批的单位,不得建立“单位住房基金”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得从税前扣除有关费用。

主 题 词: 企业,基金,审批,办法,通知

 附:(略)1、北京市一九九五年集体、民办企业住房基金核定表2、北京市一九九五年集体、民办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核定审批表3、北京市集体、民办企业住房基金核定汇总表(表一)4、北京市集体、民办企业住房基金核定汇总表(表二)5、北京市一九九五年集体、民办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核定审批汇总表6、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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