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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无证照经营治理工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16 生效日期: 2008-07-16
发布部门: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淮政办发[2008]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合法经营,改善投资环境,更好地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服务跨越发展和“平安淮安”、“法治淮安”建设基本要求,卫生、环保、安监、公安、文化、质监等前置许可部门按照“谁发证(照)、谁负责任,谁不发证(照)、谁牵头清理”和“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关口前移”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全面治理无证照经营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治理重点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职责分工
  1.卫生部门:查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农业、质监、药监、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等违法行为;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等违法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药监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4.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批发、零售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歌舞、娱乐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5.环保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洗浴、建筑、装饰材料加工等产生废水、废气、噪声等环境污染和扰民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6.公安(消防)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查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开业的违法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农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其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的定点专业生产以及非煤矿山开采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8.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查处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内等地无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无证照经营的行为。
  9.烟草专卖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批发、零售等违法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10.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采矿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采矿活动的行为。
  11.交通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水路运输、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违法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12.农林及畜牧水产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农作物种籽、兽药、种畜禽生产经营、木材加工(经营)、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经营利用以及动物诊疗活动等违法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13.民政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殡仪服务、殡葬经营等违法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14.市政公用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城市燃气经营的违法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15.旅游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行社经营等违法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16.盐务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盐业生产、食盐批发等违法行为;查处已被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1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各类无照经营行为。重点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已经领取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18.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查处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的无证经营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部门协调配合。治理无证照经营行为是建设“平安淮安”、“法治淮安”,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淮安市治理无证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县(区)、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相应成立治理无证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治理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确保无证照经营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地要要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大力宣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全社会依法经营意识。
  (二)坚持原则,讲求治理方法。治理无证照经营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做到查处取缔与规范引导相结合、依法处罚与疏导教育相结合、查处无证照经营与查处为其提供出租房经营者相结合,教育、引导、扶持和规范相结合。对下岗失业人员经营的就业组织,如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照经营行为,要坚决查处取缔。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治理无证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发现无证照经营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书面通知并移交至有权处理部门。
  (三)依法行政,把好市场准入关。一是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前置审批规定,对所有涉及前置审批的事项,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许可部门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未经审批或未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二是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前置审批的标准及要求,并以“一览表”、“办事指南”等形式,在经营者办理前置审批时进行充分的告知,避免经营者盲目投资,防止出现因无法符合前置审批要求而造成的无证照经营。对于有条件的地区,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还应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积极推行“一站式”办公模式,个体工商户办理各类证照实行集中办理、并联审批,最大限度方便个体工商户。三是积极探索疏导无证照经营户实现合法经营的新途径、新方法,如对于部分具备基本卫生条件、但还不完全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标准的小食杂店、小食品店、小摊点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可试行由各级卫生部门与生产经营者签订“安全承诺书”后,经当地政府同意,发放临时卫生许可证,再由工商部门按临时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核发营业执照营业期限。四是要认真研究解决部分前置审批费用高昂的问题,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残疾人、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等社会弱势群体,要坚决执行优惠扶持政策,决不允许打折扣,更不允许超规收费。要采取优势企业垫付、先赊欠后补交、减免收取、财政补贴等切实有效的措施,减轻他们的负担,保证有证有照,实现合法经营。
  (四)明确职责,集中治理。从今年8月份开始,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治理无证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集中时间,抽调专人,在今年12月份之前基本完成无证照经营的治理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涉及安全生产、易燃易爆、环境污染等经营行为的专项整治与长效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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