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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考试报名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14 生效日期: 2008-07-14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黑价联字[2008]51号
省商务厅:
  你厅《关于继续执行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黑商办函[2008]26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厅所属外派劳务人员考试中心收取的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继续按每人10元标准执行。
  二、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考试报名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93号)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入省级国库。缴库时填列省级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6项“商贸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49目“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考试费”。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核拨。
  三、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省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复。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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