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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托管中介机构备案工作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07 生效日期: 2008-07-07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深安监管[2008]270号
各区安监局、光明新区经发办,市安科学会,各相关安全中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关于强力推行深圳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安办[2008]40号文)的具体要求,强力推行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我局及时制定了《关于做好安全生产托管中介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深安监管[2008]183号),目前已完成三批共17家机构90名执业人员的备案发布。由于全市需要实施安全生产托管的企业数量较多,需要更多的安全中介机构提供托管服务。为更好地满足托管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培育和规范发展我市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等业务咨询服务类中介机构参与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根据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安全生产托管服务中介机构资质问题的复函》(粤安监[2008]20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安全生产托管中介机构备案工作作出以下补充规定:
  一、申请条件
  (一)凡需要在深圳市从事安全生产托管服务业务的安全中介机构,必须是在我市工商或民政部门注册的企业或社团法人,经营或业务范围包含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等业务咨询服务项目,并向市安监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如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注册或登记的办公场所的通讯联络方式(含邮寄、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4.安全生产托管服务方案(含服务流程、质量控制流程);
  5.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业务的负责人和执业人员情况;
  6.过往安全生产托管业绩或安全咨询服务业绩。
  (二)凡需要在深圳市受聘于安全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工作的执业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职业操守记录良好,具备《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外,且应具备如下条件:
  1.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证的安全评价、安全验收资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或安全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广东省或深圳市安全监管部门颁证的高级安全主任,中级安全主任,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3.其他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或安全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
  二、申请资料
  详见前项的申请条件。
  三、申请备案程序
  1.安全中介机构向市安监局提交书面申请和申请材料,同时提供原件备查;
  2.市安监局负责本补充规定所指的安全生产托管中介机构备案申请资料的收文、核对,以及申请条件的核查、核准等工作。必要时可委托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学会协助办理;
  3.各区安监局(光明新区经发办)负责辖区内托管服务的项目备案管理,具体的托管服务项目备案管理要求由各区(新区)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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