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外专办发[2008]3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文件精神,自2009年1月1日起,办理《外国专家证》不再收取外国专家证书工本费。取消外国专家证书工本费后,各发证单位按本地区本部门所需到国家外国专家局机关服务中心免费领取《外国专家证》。
各发证单位在领取《外国专家证》时,需报送上一批《外国专家证》的发放记录(见附表)。可从我局网站上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中点击“工作证件管理”,再点击“办证记录查询”,将办证记录列表复制到word文件后,即可打印相关内容。
联系人:国家外国专家局机关服务中心 李慧蕾
电 话:010-68727806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外国专家证发放记录统计列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