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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对外汇体制改革过渡期中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1-27 生效日期: 1994-01-27
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
发布文号: 中银业〔199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和银传〔1993〕78、79号内部传真电报的精神,总行就分行和总行有关业务部门反映的操作问题处理原则汇总一并请示了人民银行及外管局领导,使一部分操作原则得以明确,现通知如下: 
  一、各分行在未接到总行新的通知之前,对外汇体改中的主要操作问题仍按总行中银业〔1993〕437号文的规定处理。 
  二、过渡期内,对于台帐指标以内的用汇,银行只负责对进口合同和支付凭证进行审查,并在台帐指标内售汇,但境内机构首次启用台帐指标时,需持外汇局通知,说明其现汇、留成外汇额度、中央外汇额度业已用完,此后方可使用台帐指标。 
  三、外汇留成额度的买卖仍由外汇局审核,由外汇指定银行的经纪人在调剂市场上代理交易。 
  四、我行办理国际贸易、非贸易结算及供汇审核的问题。 
  我行所受理的国际贸易、非贸易业务严格按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合约保函统一规则”、“国际贸易条件解释规则”等办理。我行应合理、审慎地审核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因进出口贸易、非贸易等各种业务需求申请用汇而提交的各种文件、凭证。根据国际惯例,我行只负责对所提交的文件及凭证(如配额、进口许可证、证明、合同、协议等)进行合规性及表面一致性的审核,对合同和协议的真伪或履约与否无法核查,亦不承担责任。 
  过渡期内,我行只负责对用汇申请的合规性和表面一致进行审核,但内部要建立授权控制制度。各行对于银行审核责任的有关建议可报告总行国际部。 
  五、关于建立偿债帐户问题 
  我行应通知外汇借款企业向我行填写开立现汇偿债帐户申请书,由我行批量报外汇局审批。 
  六、目前,我行只有14家分行参加了当地外汇调剂中心交易,而我行办理国际业务的分支机构又较多。为此,在过渡期按银传〔1993〕79号内部传真电报第九条精神,分、支行所在地区无外汇调剂中心者,如需购汇时,可委托其上级行进入同城调剂市场购汇,亦可请用汇单位向当地外汇分(支)局申请,由外汇分(支)局批准并委托我行售汇。 
  七、关于“退汇”(包括开证保证金)问题,我行按下列原则掌握:现汇项下退汇且有现汇帐户者,退汇记入其现汇帐户;以外汇额度配汇者,可否恢复额度由外汇局审定;以台帐指标配汇者,可相应恢复其台帐指标。所有退汇均按买汇牌价办理。 
  八、侨汇券问题 
  目前,浙江福建广东等地区均有数千万元面值的侨汇券在侨眷手中,另有相当数额由侨眷存在我分支行,此外,以前领取侨汇券的侨汇可办理华侨人民币优惠利率存款。因目前人民银行仍公布此项存款的统一利率,因此,在总行没有另行通知前,各行仍办理此项业务。各行对侨汇券的其他情况反映请报总行国际部。 
  九、外贸公司因公出国人员用汇(出国谈判、签约),必须先使用公司的留成外汇或额度,在留成外汇或额度使用完毕以前,我行不能另行供汇。 
  十、一些外国机构(如驻华使馆)及某些境内机构(如外轮代理公司)需从帐户中提取外币现钞支付雇员及外国船员工资,这类正常需要不影响禁止境内外币标价、流通规定的实行,我行可予以办理。 
  十一、对于各类特殊业务,我行暂按有关规定维持目前的特殊做法。 
  十二、总行目前正在研究建立人民币头寸调拨系统,届时将请人民银行给予支持。各行如有建议或意见,请报总行财会部。 
  十三、国外代理行及我海外分行要求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帐户的问题。我行可以受理并开立人民币帐户,业务限于办理汇入汇款。 
  十四、关于人民币对台币内部牌价及用于统计的内部折算率,待外汇局明确后按原渠道内部通知。 
  十五、各行在外汇体改的执行过程中,如遇疑难问题,请向当地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请示解决办法,并书面报总行。 
  以上有关过渡期的操作原则,在人民银行及我总行未下达更明确的操作文件之前,请各分行按此理解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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