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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泰州市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8 生效日期: 2008-06-18
发布部门: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泰政发[2008]7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江苏省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苏政发(2008)2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普查的重要意义
  开展全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全面掌握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对于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全面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按照国家、省和市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圆满完成我市第二次经济普查任务。
  二、明确普查的时间、对象、内容和工作计划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工作计划分为三个阶段,2008年底前为普查准备与单位清查阶段,2009年1至6月为普查登记、数据处理阶段,2009年7月至2010年上半年为数据发布、开发应用、总结表彰阶段。
  三、切实做好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次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普查工作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普查的各项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将成立泰州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市统计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编办、市监察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农委、市外经贸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建工局、市粮食局、市供销总社、市旅游局、市广电局、市日报社、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泰州市中心支行、国家统计局泰州调查队、泰州军分区、泰州武警支队、海陵区政府、高港区政府、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泰州农业开发区管委会、泰州医药园区管委会等(组成人员名单另发)。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统计局局长兼任。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本系统各项经济普查相关内容的协调、指导和实施工作。
  各市(区)政府要把第二次经济普查列入今明两年的重点工作计划,迅速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经济普查工作,及时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类困难和问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四、确保普查人员和经费的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普查人员选调工作。要严格按照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选调标准,从机关、事业单位和其它渠道选调一批素质高、业务好、责任心强的同志,充实到普查队伍中,要用强有力的措施手段,确保选调人员的数量和质量,形成一支高素质的普查骨干队伍。
  第二次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列入相应的年度财政预算。有关部门普查所需经费,也要列入本部门年度业务工作预算,要确保各级普查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五、严格执行普查的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全市各级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加强质量控制。各地、各部门要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和措施,落实普查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对普查试点、人员培训、清查摸底、调查登记、数据审核、数据处理、抽查验收等各个阶段和环节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普查数据质量。
  搞好宣传发动。各级普查机构应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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