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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因工伤导致精神疾病、传染病的工伤职工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3 生效日期: 2008-06-13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工发[2008]118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为方便工伤职工就医,因工伤导致精神疾病或传染病的工伤职工,工伤认定结论、《工伤证》上明确“伤害部位或疾病名称”包括精神疾病、传染病的,治疗精神疾病或传染病的,可以到本市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传染病专科医院就医,发生的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就医结束后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工伤职工,到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传染病专科医院就医的,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八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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